婚姻登记处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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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处办事指南一 事项名称婚姻登记二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二章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三章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一章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
2、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二章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二章第五条“(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三 申请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一)双方均无配偶;(二)双方自愿结婚;(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五)
3、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一)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二)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四 办理材料结婚登记: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一方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丧偶证明、法院判决书(判决书的生效证明)或调解书。离婚登记: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补领结婚登记: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出具原始结婚档案材料。补领离婚登记: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出具原始离婚档案材料。五 办理地点内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六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秋)8:00-12:00 15:00-18:00; 冬(春)8:00-12:00 14:30-17:30; 七 联系电话 0377-65350209八 办理流程初审 受理 审查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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