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餐饮经营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第二部分 小餐饮生态环境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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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 小餐饮生态环境指南一、小餐饮经营场所的基本规范(一)餐饮选址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严禁占道经营等违规露天餐饮经营行为。(二)餐饮审批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开业前,应当依法至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取得营业执照,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明确经营范围;至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三)净化设施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应规范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
2、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等必要的污染收集处理设施,油烟净化效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表1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标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1,33, 66对应灶头总功率(10J/h)1.67, 5.005.00,1010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1.1, 3.33.3,6.66.6表2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标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注:表1、表2标准取自国家2001年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如有调整,执行最新标准。(四)设施运维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进行规范的清洗和维护,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油
3、烟管道清洗以及维护台账,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的正常运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原则上每三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存在投诉的每两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规范化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使用五年以上的或存在三宗(含三宗,非同一投诉人)以上投诉的,餐饮企业应当提供具有油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当实施改造或者更换。(五)油烟排放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因地制宜,不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不扰民;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表3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注:表3
4、标准取自国家2001年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如有调整,执行最新标准。(六)异味治理规范。针对群众投诉强烈的异味扰民餐饮服务单位,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装活性炭吸附等除味装置。(七)清洁能源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重油、煤炭及其制品、木材等高污染燃料,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八)在线监控规范。规模以上(营业面积500平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重点管控区域内烧烤店及面积100平米以上餐饮店(无油烟排放餐饮店除外)、投诉集中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各区(园区)餐饮油烟在线监控数据应当无条件接入市级餐饮油烟监管平台。(九)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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