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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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方法云办发201833号(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 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 政本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 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法及云南省机 关事务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 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方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2、、检察机 关,以及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 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 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 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 备、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 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 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 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 安排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
3、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 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 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 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第二十四条 工程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 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 用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 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 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
4、用其他房屋办公 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 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 织,原那么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 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 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局部的办公用房腾退移 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 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 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 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 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
5、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 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 一物业管理服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 那么,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 定额。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 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 修。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开展改 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住
6、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各州(市)、县(市、 区)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 准由各州(市) 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 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 化、功能不全、存在平安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 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工程, 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工程,不
7、得安排预算。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工程,由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方案,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工程,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大中修工程不得实施。不能因使用单位 或者使用人变动,重新投资装修改造。各州(市)、县(市、区) 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工程的审批程序,由各 州(市)规定。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 修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设施。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
8、闲置的,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 撤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 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 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四条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 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省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 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党政机关与下级
9、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 省级党政机关和下级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 同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之间,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之间,或者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与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 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管理权限参 照上述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 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 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 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 时收回出租
10、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借)办公用房,本方法施行前已经 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按照“谁出租(借), 谁收回”的原那么及时收回;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向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备案,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到期后不 得续租。收回的出租(借)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统一管理。第三十六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 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 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 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 内部使用管理
11、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 违规问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 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有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 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 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开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 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 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2、检查考核、政 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 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 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 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管理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工程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 的;(三
13、)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 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照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 配 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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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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