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024条 名誉权与名誉的定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法官、王利明教授 权威释义、权威理解与适用、详细解读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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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与名誉的定义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等典型案例裁判规那么一、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1024条来源于民法通那么第101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与该条相比, 本条将名誉权的主体“公民、法人”统一为“民事主体”,删除“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 护”的内容,并且规定了名誉的定义,列举构成名誉的社会评价常见要素包括品德、声望、 才能和信用等。二、关联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2、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 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当侵权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三、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1023条名誉权(-)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 权威释义备注:本局部内容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总那么编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
3、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名誉权的内容及名誉定义的规定。【条文释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其关系到一个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 活动的基本条件。对于自然人而言,名誉权更是关乎其人格尊严;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而 言,名誉权关乎其社会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比拟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 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 面表现的总的评价,往往会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于民事主体
4、而言,名誉权的地位极为重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相当重视名誉权的保护,宪法第 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为保护名誉权提供了宪法依据。1986年的民法通那么第101条规定,公 假事实的行为,同时又是一种发表不利于他人名誉的不当评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 害。4.其他方式的侮辱除上述方式外,行为人以其他方式侮辱他人的,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例如,学 理上还存在一种以作出某种姿态侮辱他人的行为,称为态度侮辱。JZL实践中,态度侮辱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作出一定的姿态、表演有辱他人,如扮鬼脸、恶行、恶状以及当众焚毁他 人相
5、片、标志等。民法通那么意见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侮辱行为也会针对法人实 施,如公开指责某法人生产伪劣产品,书写和张贴丑化法人形象、败坏法人名声的大字报、 小字报、漫画等。但由于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行为人不可能对法人实施暴力侮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侮辱行为只有在造成了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侵 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旦 此处所说的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是指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 价。一般来说,如果侮辱行为是公然进行的,不管受害人是否在场,自然可以认定已造成了 一定的影响。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侮辱行
6、为时没有第三人在场,能否认定已造成一定影响并构 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那么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行为人针对受害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并 无第三人在场,而行为人亦未将该行为向第三人公开,第三人并不知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行为, 那么仅仅是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而并未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公 民的人格尊严,那么可以按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处理。如果行为人针对受害人施加一定的 行为时,虽没有第三人在场,但行为人事后将此行为向第三人公开,可以认为该行为已使受 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并可认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二)诽谤行为诽谤是指因过错而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J!L
7、诽谤不同 于侮辱:一方面,侮辱既可以以语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进行。但是诽谤行为 只能通过语言的方式进行,其表现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例如,在郭某诉刘某等名誉权 纠纷案吧 中,被告刘某带人手持白布黑字条幅到原告郭某工作的单位门口展示。条幅上 书写有原告郭某勾结黑社会等内容。法院认为,被告捏造原告勾结黑社会的事实,在原告郭 某单位门口打横幅,已构成诽谤,应承当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侮辱主要针对受害人, 第三人可能并不知晓;而诽谤虽然也针对受害人,但是,它不可能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而 是将有损受害人名誉的言论向第三人传播,所以诽谤通常涉及第三人。此外,侮辱行为一般 是故意的,但诽谤有可
8、能出于过失。例如,某出版社对某部具有诽谤内容的作品审查不严, 具有过失。诽谤行为主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行为人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任何行为构成诽谤都 必须是作出了虚假的陈述。问题在于,如果散布的事实是真实的,是否能够构成对名誉权的 侵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第8问,即使行为人言论 所指出的主要事实是真实的,行为人也不得在其言论中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词语,否那么仍可 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第二,诽谤通常以语言、文字、漫画或其他方式进行。诽谤行为 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前者即通过语言将捏造 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
9、后者那么是指通过书写文字把捏造的虚假事实进 行散布,败坏他人名声。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二者在构成要件及责任范围上是不同的。口 头诽谤属于一般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实施此种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故意,行为的 方式也较为简单。而书面诽谤,特别是通过群众传播媒介刊登新闻、报告文学等作品来诽谤 他人,属于新闻侵权行为。通常,对新闻侵权,法律要作出专门的规定。第三,诽谤行为必 须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行为人的诽谤行为如果并未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那么 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诽谤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与刑法中的诽谤罪不同。其一,诽谤罪的主观方面仅 限于故意,即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人格及名誉受
10、到贬损的目的;而诽谤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观上 并不一定出于故意,过失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而且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对于认 定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并不十分重要。其二,情节不同。构成诽谤罪需要行为人的行为情节 严重,也就是说加害行为的性质、手段、方式、结果等均到达了十分严重的程度;而侵害名 誉权的行为并不要求加害行为情节严重,只要求造成他人名誉的毁损即可构成侵害名誉权。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的言辞是否具有诽谤性,往往因言辞本身较为含糊或有歧义等而 难以确定。本书认为,言辞是否具有诽谤性应由原告举证,按照一个合理的、普通的、一般 人的理解来确定相关的言辞是否具有诽谤性,而不宜采用特定人的标准来认定。名
11、誉本身是 社会公众对某个人的价值的评价,而言辞具有诽谤性意味着这些言辞在公众看来是不恰当、 与事实不符的,并有损他人人格。因此,应当以一般人的观点来确定言辞是否具有诽谤性。 为了使一般人的标准顾及具体的情况,在实践中,也要兼顾受害人的职业、年龄等方面的特 点,考虑同职业、同社会交易团体份子一般所应具有之智识能力O而如果采用特定 人的标准,就意味着要根据受害人自我评价而不是社会评价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诽 谤性,其结果是使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完全以受害人的主观思考而非公众的判定为标准,这显 然不利于正确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当然,根据一般人的观点来确定诽谤言辞时,也应当看到,一般人的观点也不是一
12、成不 变的,不应以过去的公众的观点作为判断依据。在确定言辞的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 还必须对该言辞作全面、整体的分析和理解。例如,对某篇文章中的某句话是否具有诽谤性 存有争议,那么应分析整个文章的内容,然后确定该句话是否具有诽谤性旦,绝不能断章 取义,肢解言辞的全部内容。一般来说,言辞是否具有诽谤性,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止匕外, 要考虑到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时的具体环境。如行为人指称他人不忠实不老实不讲信 用有生理缺陷对人刻薄和残忍行为不轨品行不端等,在不同的场合公开,对接受公 开者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某些场合,听者认为该言辞属于善意的玩笑或无伤大雅;而在另 一些场合,那么认为该言辞有损他人人格,
13、具有诽谤性。诽谤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某些具有 特殊身份的主体赋予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以防止诽谤行为的产生,如果主体未尽到此种作为 的义务,也可能构成消极的诽谤。例如,报刊社发表稿件,其负有审查稿件的真实性,防止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义务。法律上要求其应负责审查核实就是指报刊社所负有的积极作为义 务,如果报刊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严而使具有诽谤内容的稿件发表,未尽到审查义务,就属 于不作为行为。所以,不作为也可以成为诽谤行为的方式。(三)其他毁损名誉的行为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种类较多,除侮辱、诽谤行为外,还应当包括其他毁损名誉的行为。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
14、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第9问指出:编辑出版单位在 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 的,应认定为侵权。该条对通过新闻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四、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并为他人所知悉(一)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无论是侮辱、诽谤,还是其他行为,要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也就是说,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从名誉权的特点来看,任何名誉权都具有特 定性,即只能为特定的人所享有,因而,侵害名誉权只有针对特定的人实施,才能造成
15、对该 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指向特定的对象,仅 泛指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那么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如妄称今日的 商人多为奸商,今日的律师皆为讼棍等。在此情况下,此类行为并未指向特定人,特 定人的社会评价也未因此降低,所以,不能认为构成诽谤。行为人通过一定的动作和方式,使社会一般人能认定为指向某人或者某些人,描述某人 的相貌特征、语言特征、行为特征及生活和工作环境等能够使社会一般人认定指向某人或某 几个人,也可认为已指向特定人。在文学作品中,作者所描绘的人物的相貌特征、生活经历、 工作环境等,足以使他人认定为某人,那么作者的行为应视为指
16、向特定的人。例如,在胡某 超、周某昭、石某成诉刘某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均 中,被告与三位原 告不和,被告为图报复,遂在其撰写的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中,描写了贩毒者 胡冀昭、妓院老板周孔超、地痞石述庭三个人物,这三个人物不但与三个原告同姓,而且与 他们名字中的两个字或为相似字,或为谐音字。三个人物形象的许多特征描写分别与三个原 告相同或相似。被告将这三个人物描写得十分丑恶。该小说发表以后,熟悉三原告的读者一 看便知道作者是在侮辱、丑化三原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使社会一般人可 认为指向某个特定人,尽管被告并未指名道姓诽谤该人,亦可认为指向该人。(二)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
17、人所知悉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通常是使受害人的名誉遭受损害。在 某些情况下,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毁损,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态,如受到他人指责、嘲笑、 轻视、怨恨、议论,亲朋好友对受害人产生不信任感,甚至与受害人断绝关系等。 有 时,毁损名誉虽不具有外在表现形式,却可以通过民意测试、舆论调查等方式显现。但是, 在许多情况下,名誉受到毁损的事实表现得并不明显,对受害人来说,要证明其名誉受到毁 损往往是很困难的。认定名誉遭受毁损应当从名誉和名誉权概念本身出发来确定。既然名誉是社会公众对主 体的一种客观的、良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为主体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 利,那么,行
18、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只有在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 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所以,在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时,既不能以受害人的感觉为标 准,也不能以行为人的观念为依据。应当看到,社会评价是存在于公众内心之中的,在行为 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以后,如何确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已经降低,这是十分困难 的。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诽谤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就可以认定该诽谤行为已经 对第三人产生了影响,从而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第三人知悉是指第三人知道行为人的行为,已产生了社会影响,因此可以认定侵害行为 已经造成了名誉毁损的后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要求名誉权侵害必须造成一
19、定的社会 影响。例如,依据民法通那么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 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 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造成一定影响显然是以第三人知悉为前提, 如果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悉,显然不可能产生相关的社会影响。然而,造成一定影响并不一定 必须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侵权行为,或使不特定的许多人知道并使他们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 只要有一个外人知悉,就可以认定受害人的名誉在其心目中已受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因被告的原因而为第三人所知悉。如果某人在其日记 或笔记中写下诽谤他人的言辞,但被他人偷看,
20、自己并未公开,那么不构成公开。因此,公开 行为必须是由被告或因被告的原因作出的,而原告对此无过错。J1ZL如果侮辱、诽谤行为 是仅针对受害人实施的,由受害人自己加以公开并为他人所知,那么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 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例如,甲寄一封信给乙,信中诽谤乙具有生活作风问题,乙将该信 件交给他人阅读,造成诽谤言辞被公开给他人,此公开行为应由乙自己负责。问题在于,假设 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所知悉,是否构 成为第三人所知悉?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的言论使受害人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知悉的,考 虑到他们之间特殊的、亲密的关系,故不应认为是第三人知悉。笔者
21、认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知悉,亦会影响他们对受害人的评价,故亦应认为已毁损受害人的名誉,但受害人的近亲属 知悉后未向他人公开的,可以认为情节轻微,应依具体情况处理。另外,如果行为人将其诽 谤的言辞以书面形式作出,原告应证明这些书面言辞已经流传。原告不必证明第三人是否已 收到或阅读该出版物,就可认定已构成公开。在英美法中,假设将言辞公开出版,那么出版物本 身就成为一种公开的外表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如果诽谤的言辞是以通知、标语、告 示等形式出现的,原告如能够证明这些书面言辞张贴在公共场所或者引人注目的地方,那么不 必证明是否为第三人所知就可以构成公开。在以文学、新闻作品
22、侵权的情况下,转载、销售、传阅等再公开的行为人是否也应当承 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其是否具有审查义务。如果其负有审查的义务和职责而 未尽到此种职责,那么原那么上应当承当责任。例如,杂志社转载其他杂志上发表之作品,应负 有审查的义务,其假设未尽此种义务或在审查后明知其内容具有诽谤性却予以发表,应对其再 公开行为负责。总之,在名誉权纠纷中,应以因被告的过错而使第三人知悉作为确定原告社会评价是 否降低的重要标准。因此,受害人要主张行为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必须证明行为人所 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为第三人所知悉。五、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在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民
23、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当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等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受害人还可以同时依据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行为人承当损害赔偿的责任。这就说明,我国法律对受害人提供 的补救措施相当完全和完备。具体而言,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承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停止侵害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制止 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进行。例如,具有诽谤他人内容的书刊正在发行,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发 行或予以销毁。停止侵害是及时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对于通过互联网等即时通 信工具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相关信
24、息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措施。(二)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而应承当的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 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承当责任的方式。消除影响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例如,某人 在网上发布了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并且该言论已经被不少网站转载,造成了不良影响,受 害人要求网络发布者删除该言论,并刊载有关更正信息,以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主要功能 在于消除已经给他人的社会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使受害人的名誉得到恢复。此种方式 与停止侵害不同,停止侵害要求行为人本身不再从事侵权行为,而消除影响主要是为了使已 经产生的影响得以消除。依据民法典第1000条,在适用消除影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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