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类及其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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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豆类及其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 豆类1.1 适用范围适用于豆类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黄豆。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1.2 产品种类黄豆。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009.138 食品中镍的测定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1.4 抽样1.4.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2、或散装产品。1.4.2抽样方法及数量预包装产品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餐饮企业的厨房、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至少抽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 1/2作为备用样品。另取抽取至少1个完整包装单独封样作为确认样品。确认样品封存在抽样单位,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散装产品 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或在餐饮企业的厨房
3、、库房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 1/2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4.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确认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散装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分别密封,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
4、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1.4.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1.5 检验要求1.5.1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17-1。表17-1豆类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黄曲霉毒素B1,B2,G1,G2总量GB/T 189792镍(以Ni计)GB/T5009.1383硼(以B计)GB/T 21918(第二法)注:a. 检验项目均为监测项目。1.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
5、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并按样品的储藏要求入库保存。1. 6 判定原则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做判定。2 豆制品2.1 适用范围适用于豆制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2.2 产品种类豆制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非发酵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杂豆为主要原料,经制浆工艺生产的非发酵豆制品,包括豆腐类、豆腐干类、腐竹类。其他豆制品包括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2.3 企业规模划分
6、根据豆制品加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豆制品加工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7-2。表17-2 豆制品加工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3000500且30005002.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 2712-2003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7、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蜡样芽胞杆菌检验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120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的测定GB/T 5009.121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T 5009.138 食品中镍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
9、测定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82 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496 食品中禁用物质的检测 碱性橙染料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N/T 0285 出口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1547 进出口食品中甲醛的测定液相色谱法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10、质谱法SN/T 2226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乌洛托品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243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SN/T 3536 进出口食品中酸性橙的检测方法NY/T 1723 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DB33/T 703 食品和农产品中多种碱性工业染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食品整治办20083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
11、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29号 附件3 辣椒粉中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及酸性黄的测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2.5 抽样2.5.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指未明确标示净含量的具独立包装的,标明计量方式为称重的产品)2.5.2抽样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前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
12、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至少4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kg(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抽取至少8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3/4作为检验样品, 1/4作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2.5.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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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类 及其 制品 安全 监督 抽检 风险 监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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