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洗钱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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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文君,男,1982 年 9 月 13 日出生于 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2007 年 3 月 16 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同年 5 月 18 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5 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魏军政,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圣仁,男,1980 年 5 月 21 日出生于 安徽省太和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河南省南阳医学高等专科 学校教师,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住河南省南阳
2、市卧龙区,2013 年 7 月 9 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 9 月 7 日刑满 释放。因涉嫌犯洗钱罪于 2015 年 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6 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凯,男,1971 年 9 月 14 日出生于河 南省杞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南悦茂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河 南省开封市鼓楼区,2010 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2012 年 12 月 21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洗钱罪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5 日取保候审,2016 年 5 月 18 刑 事 裁 定 书 日被逮捕。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建伟,男,1976 年 7 月 5 日出生于河 南省汤阴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汤阴县锐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因涉嫌犯洗钱罪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 被取保候审,2016 年 10 月 10 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高峰,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燕利军,男,1975 年 5 月 24 日出生于山西省阳城 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阳城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 罪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2 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殿峰,男,1975 年 12 月 7 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 市,汉
4、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 罪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2 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叶国, 男, 1987 年 2 月 20 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肥城市,2006 年 12 月 13 日因 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 万元,2008 年 11 月 4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被刑事拘 留,同年 5 月 22 日被逮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 告人许文君、燕利军、王殿峰、叶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阮 圣仁、郭
5、凯、王欢、韩建伟犯洗钱罪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审被告人 王欢脱逃,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6)鲁 01 刑初第 28 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王欢中止审理;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 (2016) 鲁 01 刑初第 28 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 原审被告人许文君、 阮圣仁、郭凯、韩建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予以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许文君、阮圣仁、郭 凯、韩建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 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5 年初,被告人许文君通过朋友认识
6、被告人燕利军,并提议 采取盗刷他人银行卡的手段骗取资金,燕利军同意。同年 2 月,为复 制银行卡,许文君指使燕利军冒充山东人与周某联系,以做银行“冲 量”存款业务为由,从周某处获取存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燕利军 把准备骗钱的事告诉了被告人王殿峰, 并由王殿峰提供了“程涛”的 山东人身份信息。燕利军以“程涛”的名义与周某联系,双方约定为 银行做“冲量”存款,存款一天,好处费是存款额的千分之一。后周 某提供给燕利军存款人包某 1、 包某 2 和陈某 2 的身份证扫描件, 燕 利军根据许文君的安排在网上找人伪造了上述三人的临时身份证。 随 后,燕利军让王殿峰找人以三存款人的名义办理银行卡,为此,王殿
7、 峰找到被告人叶国,三人预谋后,叶国找人到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用上述三张临时身份证办理了 4 张银行卡,为了避免被银行核查, 办卡时预留的回访电话是燕利军和叶国提供的。 后许文君在网上找人 复制了上述四张银行卡后留存, 并将办理的银行卡通过快递寄给存款 人。 为了将到账后的存款及时转出, 许文君让燕利军寻找合适的 P0S 机转账,并承诺办成后给燕利军等人 200 万元好处费。燕利军将此 事告诉了王殿峰,王殿峰将事成后获得 200 万元好处费的事告知叶 国,让叶国联系 P0S 机主,叶国通过 QQ 贷款群联系到河南 P0S 机 中介孙子田 (在逃) , 孙子田通过网络联系到阮圣仁和P0S机主
8、郭凯, 阮圣仁联系到 P0S 机主韩建伟,郭凯联系到其朋友谢文博(在逃) , 孙子田告知阮圣仁等人使用 P0S 机是为洗白他人赃款。同年 4 月 4 日,孙子田让阮圣仁、韩建伟、郭凯、谢文博等人带着 P0S 机来到 上海后,许文君直接与阮圣仁商谈利用 P0S 机洗钱,阮圣仁联系了 谢文博和郭凯,后因上述带至上海的 P0S 机在上海无法使用,许文 君、阮圣仁商定由阮圣仁、谢文博负责带着 P0S 机和许文君留存的 银行卡回河南锐意公司、 悦茂公司刷卡, 将资金转入二公司, 由郭凯、 韩建伟负责在上海帮助许文君将转入上述二公司账户内的款项转出。 同年 4 月 8 日,许文君让燕利军联系周某以给银行做
9、“冲量” 存款为名,让被害人将 5000 万元打到上述四张银行卡上。4 月 10 日, 被害人按周某要求将 5000 万元分别存入四张银行卡后, 阮圣仁、 谢文博使用许文君留存的银行卡分别通过 P0S 机转入锐意公司账户 500 万元 (实际进账 497.5 万元) 、 悦茂公司账户 4500 万元。 当日, 许文君在韩建伟的协助下将锐意公司帐户 497.5 万元分笔转出时, 因未通过银行审核,转账不成功。转入悦茂公司账户的 4500 万元在 郭凯的协助下分多笔分别转入梁某账户 4997798 元、张某 1 账户 5996396 元、王某 1 账户 50 万元、深圳市成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账户
10、 300 万元、 周某 1 账户 13991545 元、 魏某账户 8989705 元、 戴某账户 399581 元,其中,因账号错误,转入周某 1 账户的 400 万元和戴某账户的款项未能转出,实际转出 3350 万元左右。 许文君为掩饰隐瞒上述非法所得, 让阮圣仁找人去澳门赌场洗钱。 阮圣仁随即联系王欢,告知王欢为他人以赌博的名义洗钱,承诺事成 后给 100 万元好处费。4 月 8 日至 10 日,王欢联系澳门赌场人员郝 某,并将郝某提供的魏某、周某 1 的内地银行账户提供给许文君,许 将悦茂公司账户中的 1900 万余元转入魏某、 周某 1 账户后, 让王欢 告诉郝某, 将该款转至其提供
11、的其他内地账户。 郝某感觉该款有问题, 拒绝转款并要求王欢将上述款项转回原账户。 案发后该款已全部追回。 同年 4 月 13 日, 从魏某账户转回悦茂公司账户 100 万元,从周某 1 账户转回悦茂公司账户 1000 万元。 综上,被告人许文君、燕利军、王殿峰、叶国共计骗取他人信用 卡资金 5000 万元,被告人阮圣仁、郭凯、王欢、韩建伟明知是他人 犯罪所得,为他人掩饰隐瞒,参与洗钱,其中阮圣仁参与洗钱 5000 万元,郭凯参与洗钱 4500 万元,王欢参与洗钱 1900 万元,韩建伟 参与洗钱 500 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悦茂公司账户资金 22529064.26 元,冻 结锐意公司资
12、金 497.5 万元,分别冻结魏某农业银行账户资金 4995521.76 元及建设银行账户资金 3001103.96 元,共计追回资 金 35500689.98 元, 已发还被害人。 侦查机关冻结王某 1 名下账户 资金 420662.32 元,韩建伟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跨行交易费 2.5 万 元,至今尚有 14053647.7 元存款无法追回。 另查明,侦查机关冻结的案外人张某 2 名下的账户资金 152 万 元、龚某名下账户资金 12 万元,二人分别向法庭举证系善意取得。 侦查机关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4 月 30 日、5 月 22 日、5 月 28 日、6 月 29 日先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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