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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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汉代的法律制度第1页,此课件共50页哦汉代法律制度立法思想立法活动主要法律形式刑法制度律 令 科 比民事法律制度第2页,此课件共50页哦一、汉初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思想陆贾“文武并用文武并用”贾谊“以礼治国”淮南子黄老学派集大成 约法省禁约法省禁 董仲舒“天人三策”二、汉中期“独尊儒术”法律儒家化立法思想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立法思想变化的背景德主刑辅第3页,此课件共50页哦 黄老学说是道家两个学派。黄指黄帝之学,老指老子的学说。黄帝之学是在战国时期形成的一个学派,也是道家中的一派。它与老子学说的根本区别是:黄帝之学不仅讲道,而且讲法。黄学代表作品黄帝四经。老学是指老子的思想。它推祟无为,认为
2、“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的“无为”为无不为、无不治。汉初把黄老糅合在一起,成为当时统治阶级的政治指导思想。陆贾:“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提出“无为”理论,以道为本,承袭黄老,但与先秦黄老不同。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道法兼容,突出法治,排斥儒术,而陆贾倡导的黄老之学,不仅吸收了儒学,而且还高扬仁义之理,使之上升为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汉的黄老学说,已明显糅入了儒家思想的内核仁义,融儒、道、法三者为一体,完成了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淮南子以道家学说为主,博采阴阳、儒、墨、名、法诸家之说,进一步发展完善了黄老学说,成为黄老学派的集大成之作。第4页,此课件共50页哦黄老
3、之学对汉初立法的影响黄老之学对汉初立法的影响o汉初黄老之学以其清静无为、务德化民、约法省禁、顺应民心成为统治者首选的治国思想。在这一理论引导下,汉初统治者制定了“休养生息”的基本国策,轻徭薄赋,奖励耕织,“从民之欲而不扰乱”。这个基本国策贯穿了汉初半个多世纪,经萧何、曹参等名相“填以无为”的实践及几代君主身体力行的推崇,取得了显著的功效。o黄老之学对汉初统治者的立法思想产生深刻持久的影响。陆贾的 新语十二篇,提出了“文武并用,长久之术”的恤刑思想。其到汉文帝时期,由贾谊贾谊演绎为德刑相济的理论德刑相济的理论。贾谊吸取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明确提出“变化因时”为“万世法理”的重要性。他指出“秦一
4、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者笑”最根本原因就是“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主张应当以亡秦为鉴,以礼治国。第5页,此课件共50页哦约法省禁约法省禁 o约法三章:约法三章:“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o汉惠帝废除三族罪;文帝二年废除收孥相坐律;o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o约省思想言论罪:惠帝思想言论罪:惠帝废除挟书律;高后废除妖言令。文帝 除诽谤法诏;o明法守身,法信于民。o6.推行疑狱谳报制度,凸现“慎罚”原则 第6页,此课件共50页哦o汉书张释之传:o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
5、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o其后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
6、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欤?”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第7页,此课件共50页哦“德主刑辅”o西周的“明德慎罚”;o先秦儒家为“为政以德”;o汉初经陆贾与贾谊的融合为“德刑相济”;o董仲舒时,提出“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第8页,此课件共50页哦“德主刑辅”o董仲舒 通过天道阴阳,论证了德刑关系:o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
7、,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注:汉书董仲舒传。)。o董仲舒将德刑生杀与阳阴夏冬相配,力图以自然、宇宙的运行规律印证人类与社会的统治模式:o正如天只有“阴”而不能成其为“岁”,治国不可专任刑罚;“阳”是岁成的关键,所以德教才应当成为治国的主要手段;然而阳没有阴的辅助,也不能独立成岁,德教与刑罚的关系如同“天出阳”而“暖暑居百”,“地出阴”而“清寒居一”,(注:春秋繁露基义。)o因此根据天意,德主刑辅、大德小刑便是最优化的选择,圣人应当“多其爱而少其严,原其德而简其刑
8、,以此配天”。第9页,此课件共50页哦立法思想变化的背景o西汉中期,统治者所直面的已不是以“清静寡欲”即可宽松治理的政治局面与社会现实。o吴楚七国之乱平定,并不昭示着来自地方威胁势力消亡;o财富的巨大积累,使得诸侯王得以拥兵自重,权力欲望最大化膨胀。o地方豪强骄纵不法,武断乡曲;宗室贵族兼并土地,僭越制度,争相奢侈;o对外关系上,也呈现出“和亲”之策难以为继的态势。o箝制、约束、扩张的政治欲望,已非崇尚无为的黄老之学所能承载,统治者的立法思想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抉择,新理论与新思想呼之欲出。第10页,此课件共50页哦 春秋决狱原则原心定罪 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
9、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第11页,此课件共50页哦 春秋决狱量刑标准量刑标准“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实质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动机故意、过失目的第12页,此课件共50页哦“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忠忠孝孝 春秋决狱o判断“志善、志恶”的标准是儒家的礼。凡是符合礼的规定就是善,不符合礼的规定就是恶。礼就是“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东汉公孙弘)第13页,此课件共50页哦o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
10、甲当何论?-太平御览春秋决狱案例一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强调犯罪的主观动机,肯定儒家“君子原心,赦而不诛”原则。第14页,此课件共50页哦o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通典 春秋决狱案例二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岭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第15页,此课件共50页哦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
11、,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何论?春秋决狱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案例三第16页,此课件共50页哦这个判例强调儒家父慈子孝,以及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事实上的扶养、赡养关系,并以此限制了汉律杀父罪的适用范围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子,不能
12、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案例四第17页,此课件共50页哦春秋决狱的意义 积极性: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它依托醇厚的文化背景而产生,是汉儒“通经致用”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经义向法律渗透的必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以缜密而又符合人情的理念析理辨义,推本溯源,努力展现人们的动机、心理,强调“心”、“志”的善恶,从而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及无序泛滥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如春秋决狱主张“罪止首恶”、“恶恶止其身”,在刑法原理上不失其合理积极的一面。引经决狱具有相当的消极性“原心定罪”原则可任意改变法律规定,从而使本来就不稳定的法律进一步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
13、和权威性,为法律虚无主义开了门户。也使儒家思想中许多消极因素(如“三纲五常”等)得以扩张,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人们的思想控制。第18页,此课件共50页哦汉代立法活动张汤29篇约法三章 傍章律盗贼囚捕杂具刘邦入关与秦人约法三章,全文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户兴厩九章律叔孙通18篇 越宫律 朝律 赵禹6篇 抵和骶同音抵罪实是骶罪,亦即笞臀或笞背的罪 汉律60篇 第19页,此课件共50页哦科科条无限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令决事比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律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立法步骤 首先皇帝要求“具为令”“议为令”“议著令”其次有关官吏提出具体立法方案,最后由皇帝“制可”,使令具有正式法律
14、效力。春秋决狱法律解释 引经注律 第20页,此课件共50页哦u1、律、律 汉朝经常适用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u2、令、令 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汉宣帝时,廷尉杜周在回答对他办案“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的指责时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由于律缺乏变通,令成为具有重要作用和独立体系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的实际地位要高于律典。第21页,此课件共50页哦u3、科、科 是针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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