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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监理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使各市政监理企业在市政施工过程中能更好的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做好施工质量的监理监管作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使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现由各市政监理企业与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科、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签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2、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要求。二、目标(一)质量目标1.建立健全监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杜绝重大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和(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避免一般质量问题的多次出现。2.积极参与争创各类各级优质奖项,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品质。3.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目标1.杜绝较大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防止一般安全事故。2.各专项方案备案、审核、验收率达100%。3.大型机械设备备案、验收、检测率达100%。4.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LBS无线定位在岗考核率达100%。
3、5.积极参与争创各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获各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占全年监理面积的25%以上。6.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三、责任(一)不超资承揽项目;不与施工单位串通作弊;不以不正当手段承揽项目;不转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项目;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4、的条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实行全面负责。(三)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批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同意交付使用。(四)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于现场办公室悬挂有效的监理人员备案名单;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且持证和挂牌上岗。(五)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监及时完成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就质量和安全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
5、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检查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工程各分项的验收检查工作,并参与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参与施工企业对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监督施工企业按
6、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七)应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等情况进行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八)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外,项目监理机构尚应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实施监理。(九)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措施(一)凡发生下列行
7、为之一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限制参加投标和承接新业务,并视情节轻重,确定限制期限: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质量通病问题监理未履职,一年度内被质监站网上通报两次,接通知后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同年度内再次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的;2.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一年度内被安监站签发监理安全管理行为整改通知书三次的;接安监站通知后不参加约谈的;3.对施工单位使用无商品混凝土资质单位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或未按昆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登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至质监站备案建材的未及时制止和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4.不执行政府部门文件规定或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指令的;5.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二)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被安监站签发监理安全管理行为整改通知书的,限制该项目总监承接新业务,视情节轻重,确定限制期限。(三)一年度内企业被限期整改2次的,限制参加投标和承接新业务期限为一年,自末次通报之日算起。(四)如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以事故处理报告或文件规定为准。五、本责任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六、责任书一式肆份,签字盖章后肆方各执一份。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科(盖章)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 市政监理企业(盖章)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盖章) 委托人:签订日期:年月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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