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WI13-02-15D0 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低碳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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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WI13-02-15 D0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低碳产品)受评审方: 评审地址: 注册地址: 通讯方式 电话: 传真: EMAIL: 评 审 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审组长: 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1.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以及CNAS-SC24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要求。2.本检查单依据CNAS-SC24:2017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编制,作为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产品)的补充。3. 认证机构在填写检查单第三列时,不仅需填写与准则要求所对应文件的具体条款,还应简要描述为满足认可准则要求所采取的具
2、体措施。如涉及到手册和程序文件以外的文件,则提交文审材料时应将这些文件一并提交。4.评审员应逐项对认证机构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将发现的认证机构文件存在的问题记入“问题描述”栏,并进一步记录所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描述最终的文件符合性,且需在本文件首页签字。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低碳产品)认可准则条款号检 查 事 项与该认可准则要求相对应的认证机构文件名称及条款(认证机构填写)问题描述(评审员填写)符合性评价(评审员填写)C1.1.1在中国境内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要求的技术能力,并按照本文件的要
3、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C1.1.2认证机构应当遵照国家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相关的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低碳产品认证。C1.2对公正性的管理C1.2.1认证机构应公正行事,并避免不可接受的利益冲突,具有减轻或消除有损公正性管理的控制措施,该措施可包括禁止、限制以及行事规则和相关政策等。C1.2.2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管理可通过一个与认证机构运作相独立的机制来保证。应确保参与的关键利益方至少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温室气体(GHG)方案管理者或产品碳足迹计划运行方、认证机构的客户、获证客户的顾客及其他受其影响的利益方代表(如环境、能源方面的代表)。 C1.3分包认证机构应说明可向
4、外部机构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如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活动)的条件,应确认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分包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C1.4信息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或以其选择的适宜方式公示其获准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并说明其实施的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仅限在国家统一颁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所规定的产品范围内。C2认证机构人员C2.1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人员来运作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并建立、实施和维护对参与认证过程的人员能力进行管理的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有效地识别和配备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能力。C2.2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至少应包括以下过程:1)为实施特定的认证方案规定所需的能力要求;2)依据能力
5、要求,针认证过程中的每项职能确定其人员能力准则,该准则应包括认证人员对于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具体内容;3) 对照能力准则,采用适宜的方法来评价和证实有关人员实际具有的能力,以确保所使用的人员仅从事已证实其具备能力的特定活动。当能力准则发生变化时,及时对相关人员的能力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评价。4) 对所使用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表现及其能力的保持与发展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控;5)识别培训需求,通过提供培训、指导、实践机会等,确保能力要求得到满足。C2.3认证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与其运作的低碳产品认证方案相关的知识,或有途径获取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在其运作所涉及的产品认证方案方面获得与认证有关的建议或技术支持。
6、C2.4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应具备足以完成其核查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1) 有关温室气体(GHG)排放方面的知识,包括:a)适用的GHG术语和专业问题,如全球增温潜值GWP、GHG活动数据、GHG排放因子、实质性和实质性偏差的应用、数据质量等;b)GHG排放的过程以及与GHG排放的量化(GHG核算)、监测方法和报告;c)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2)适用的温室气体(GHG)方案的要求,包括:a) 特定行业中与GHG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如产业政策);b)认证适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c)核查工作程序和要求;3)数据和信息审核知识,包括:a)产品碳排放数据和信息抽样方法;
7、b)产品碳排放数据和信息审核方法;c)数据与信息系统的管理(如收集、传输、分析、处理、存储GHG信息)。C2.5作为一个整体,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应具备实施核查所需要的能力,这包括:1)运用核查原则、程序和方法;2)使用适当的方法获取所需信息,并将C2.4所述的有关知识恰当地运用于核查工作中;3)评估数据、信息并做出专业判断;4)识别和理解与数据和信息系统的使用相关联的风险,分析数据和信息系统中的失效情况及其影响,并对数据、数据源、适用的过程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5)对核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有效沟通;6)此外,核查组尚应具备以下特定能力:a)熟悉组织运营的法律环境;b)熟悉组织产品制造的工艺流程、相关
8、术语及其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源;c)评估产品的碳排放量。C2.6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的核查员除应具备C2.4所述的各项技术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具有与要求的能力相关的碳排放领域工作经验。这些工作经验宜在与组织碳核查、GHG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用能评估等有关的方法学开发、科研、咨询、管理和技术工作中获得。C2.7认证机构中从事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核查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执业资格。C3.1.1认证申请列入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低碳产品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认证申请书及拟认证产品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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