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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民勤县发展和改革局一、条例的主要内容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22号令,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共7章72条。第一章 总则(第19条),主要阐述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意义,营商环境的概念、基本原则、组织领导、评价体系建立等方面的内容。第1条,说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第2条,说明了营商环境的概念,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
2、和条件。第3条,说明了制定条例的意义,是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第4条,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第5 6、8条,明确国家将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7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
3、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第9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1018条),主要对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着力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1011、14、1617条,明确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条例规定,“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
4、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条例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各种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1213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15、18条,规定国家将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
5、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1933条),主要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着力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更多活力、提高竞争力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1923、33条,明确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第2425、28条,明确政府
6、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涉及政府性收费要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第2627、2932条,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
7、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3450条),主要从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3435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第3638条,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并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
8、务信息整合共享、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第3944条,明确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条例规定,“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明确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在公布的证明事项清单外索要证明。第4547条,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跨境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
9、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上提出具体要求,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第4850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拆和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5160条),主要从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5153、57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第5456条,明确除直接
10、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5860条,明确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随意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避免执法“一刀切”。要求行政执法应当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6171条),主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针对法规政策制定透明度不足
11、,新出台法规政策缺少缓冲期,企业对政策环境缺乏稳定预期等突出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6162条,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6366条,明确新出台法规政策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条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6768条,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第6971条,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七章 附则(第72条),明确了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