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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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一、清理行政职权工作联系表.1二、权责清单梳理调整工作报告.2三、宝丰县商务局全责清单对比.3四、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4 五、全责清单你调整情况表.10六、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35(一)行政处罚类.35(二)行政检查类.77(三)其它职权类.94七、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97附件1清理行政职权工作联系表部门名称:宝丰县商务局(公章) 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分管领导陈少鹏副局长651666818237515088牵头处室领导谢耀旭市场秩序股股长651660013733927333工作人员张琪琛科员651231213603758298联系人张琪琛科员6512312136
2、03758298宝丰县商务局权责清单梳理调整工作报告按照县编制办中共宝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制定县乡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宝编办2019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县清理审查组的具体反馈意见和建议,我单位再次对自查填报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汇总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和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中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改和完善。经最后确认,我单位现有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事项共62项(其中,行政许可0 项、行政处罚 42项、行政强制 0 项、行政给付 0 项、行政检查17项、行政确认0 项、其他职权 3项)、部门行政职权交
3、叉分散事项共0 项、责任事项共62项,不存在漏报、多报、错报等问题。特此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 : (单位签章)2019年 11月19日联系人:张琪琛 联系电话:13603758298宝丰县商务局全责清单对比职权类别2015年2019年差额备注行政许可000行政处罚34428四级六同梳理增加行政强制000行政征收10-1上级权限回收行政检查1917-2四级六同梳理减少行政确认000其他职权53-2四级流通梳理减少合计5962附件2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部门名称: (公章)序号项目名称职权类别1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
4、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5、2对原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原油油库的;(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原油的;(四)销售或仓储非法渠道获得原油的。行政处罚3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或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或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未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4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或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6、,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或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不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或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或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或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或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未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或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或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5对经营
7、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1)依法查封、扣押的;(2)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3)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或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1)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2)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行政处罚6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处罚:行政处罚7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2)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3)购进
8、、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5)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6)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8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9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处罚。行政处罚10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1对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2对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13对预拌混凝土,
9、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没有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没有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14对洗染行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5对沐浴企业违反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6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7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8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行政处罚19*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
10、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20对家庭服务机构未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21对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从事家庭服务活动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家庭服务合同未包括以下内容的:(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家庭服务机构应未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
11、务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行政处罚2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行政处罚2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行政处罚2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
13、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行政处罚2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
14、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处罚27对汽车经销商违反明示销售汽车及其它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28对汽车经销商违反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29对汽车供应商 、经销商违反不得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
15、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实施限定或强制行为规 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0对汽车经销商 、售后服务商违反如实标明配件信息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1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 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配件销售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2对汽车供应商未公布停产或停售车型并不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 处罚。行政处罚33对汽车经销商违反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后有关义务规定的处罚。行政
16、处罚34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
17、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行政处罚35对汽车供应商违反制定或实施商务政策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6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在经销商获得授权的销售区域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7对汽车经销商未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38对汽车经销商未履行核实义务、未如实开具发票的处罚。行政处罚39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和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40对汽
18、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公示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行政处罚41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或报送的处罚行政处罚42对汽车经销商违反销售汽车、用户信息档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43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4对本辖区内对原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5对本辖区内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46对本辖区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7对本辖区内餐饮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8对本辖区内单用途发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9对本辖区内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0对本辖区内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
19、其他中介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1对本辖区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2对本辖区内洗染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3对本辖区内沐浴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4对本辖区内美容美发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5对本辖区内家电维修服务行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6对本辖区内家庭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7对本辖区内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8本辖区内的对外劳务合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9本辖区内的汽车销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60宝丰县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其他职权6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其它职权62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其它职权(行政名
20、称)行政职权事项共62项。其中: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42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17项、行政确认0项、其他职权3项。说明: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8个类别,按顺序分类汇总。- 105 -附件3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名称:(盖章)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对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市场未按规定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县市场食品安全状况的;(二)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
21、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三)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协议准入制度。(二)经销商管理制度。(三)索证索票制度。(四)购销台账制度。(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
22、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取消2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处罚:(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2)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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