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在网络隐私权侵权中的民事责任_宋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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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刽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 X是本人在导筛指导 7逬行的砑哭工作及取得的 S齊究成果 .据我祈知,除了文中 #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终,论文中不包含其 他 人 已 经 发 表 或 撰 写 过 的 砑 究 成 果 , 也 不 包 含 为 获 得 其 他教育机构 的学位或迓书商便用过的村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 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 倥 论 文 诈 者 签 名 : 签 字 日 期 : josf年 4 月 pt?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邊 :療 /、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
2、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 借 阅 本人 授 以 将 学 位 论 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编 入 有 关 数 据 库 进 行 检索,可以采用影印 缩印或扫描等复飼手段保存 .汇编学位论文 .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师签名: 签字 s期: “ 年今 曰 签 字 日 期 : 羊 众 月 沙 H 学位诠文作者毕此去向 : 工作单位 :4、肥亨犯祕汉这夺 电话: 通讯紙 、辦 |城如 轉 “ , 摘要 网络隐私权侵权,是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网络服 务商侵害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服务商由于过错,通过网络对用户网络隐私权 的直接或
3、间接侵害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 和网络中间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可以是直接侵权责任,也可以 是帮助性侵权责任 “ ,当网络内容提供商作为一个单纯的生产和发布信息者时, 其行为是在主观故意的状态下直接进行的,因而对他人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 当然要负肓接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商的帮助性侵权责任,一般是疏于 0匕 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的,多为不作为方式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没有尽到合理 的审查义务、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或已被告知侵权行为的发生,冇能力制止却 没有采取措施导致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同样要负侵权责任。网络 中间服务商的直接侵权 彳 r为比较特殊、
4、也比较少见,其责任形式主要是帮助性 侵权责任。其面临的指控主要有侵权信息存储于服务商的服务器中,这主要是 网络中间服务商作为传输通道、 服务器自动缓存 以及提供 BBS服务时可 能引发的争议;行为人是通过服务商提供的信息定位工具进入其他含有侵权材 料的网站的,当服务商提供搜索引擎、超文本链接时,有可能面临该项指控。 根据2000年 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 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精神,网络服务商是否承担帮助性侵权责任取决于 是否在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了用户的侵权行 为。我国应当采取 立法 +行业自律 的模式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加以规制,明确网络服务商侵害网络隐私权
5、应 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冋时,出于我国网络产业 发展的需要以及网络服务商技术上的要求,应当对网络服务商的民事责任加以 限制,可以从约定责任限制和法定责任限制两方面着手,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实 际、顺应国际趋势的、较为完整的网络服务商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制度,更 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Abstract The term “infringement of network privacy” means the infringing act on the individuals network privacy
6、 through the network. The term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nfringement of network privacy means the direct or indirect infringing act on the users network privacy through the network resulting from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 fault. From the aspects of law, ISP consists of Internet Content P
7、rovider (ICP) and Internet 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 (IISP). The infringement liability of ICP may be direct or aidant In any suit ICP acts only to create and publish information in a manner which is intentional or willful, which invades the individuaFs network privacy, it shall take the direct
8、liability to the individual for the infringement act. And the aidant liability of ICP usually dues to the neglect of its regard dutjT, and always be ait infringement act in a nonfeasance manner with noncompliance with reasonable investigation duty, or failure to take efforts when knowing or having b
9、een notified such acfs existence which induces the occurrence of such act and the magnification of the damage. Under any above suit, ICP also shall take the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ISP direct infringement act is a little singularly especial, its form is mainly the aidant. The indictment against IIS
10、P concentrates on depositing the infringing information in the Provider servers, which may arouses dispute when IISP takes it as a transmission channel and provides BBS service, and providing search engine and hypertext linkage when the individual accesses to other website containing infringing mate
11、rials by using the information locator facilities provided by IISP.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w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Applicable Laws on Hearing the Dispute Concerning the Computer Network Copyright enacted by the Supreme Court of China on November, 2000, whether ISP shall take the aidant
12、infringement liability depends on whether it helps the users infringing act with knowing about the fact C hina should adopt the “lawmaking &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mode to regulate the legal liability of ISP, and specify that ISP should be liable to terminate the invasion, compensate the 中文摘要 . .
13、 英文摘要 . . 弓 . 1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 2 (一) 隐私权的概念 . 2 (二)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址3 (三) 个人数据保护己成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心 . 4 二、 网络服务商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 6 (-)网络服务商的类型 . 6 (二)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 7 -网络服务商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 . 8 三、 网络服务商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_ 11 网络服务商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11 () 网络服务商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13 四、 网络服务商在网络隐私权侵权中的民事责任 . 17 (一) . 网络服
14、务商在网络隐私权侵权中的具体民事责任类型分析 . 17 (二) 网 络 服 务 商 在 网 络 隐 私 权 侵 权 中 的 民 事 责 任 承 担 方 式27 (三 :) 网络服务商在网络隐私权侵权中的民事责任限制 . 30 参考文献 . 37 网络服务商在网络隐私权侵权中的 民事责任 引言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人类社会步入了信息 时代,全球被连成一个整体,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方便快捷,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 天覆地的变化。就在人们张开双臂迎接信息时代的同时,却也敞开了自己的隐 私的大门。一个人的隐私可能因为他的个人化数据资料被别人在互联网上发布 而受到侵犯,也可能因为其网络
15、个人化信息资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 収得、利用或不当处分而受到侵害。由于电子邮件可以自动地发送和转发,山 于网络环境地域性的淡化和用户接触面的无限扩大,使得在互联网上对隐私权 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时也使得侵害的不良后果要远远地大于传统情况下 的不良状况。因此如何 使隐私权在互联网上得到充分 i也保护,将网络对公民个 人生活的安宁与自由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如何使网络用户的网络 个人化信息资料被合理利用,以使之发挥巨大价值的同时,又能够保证不被滥 用,是网络隐私权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站在网络行为规范制度建立与完善的高度,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时候,可以
16、有两种不同的思路。第一种是 “ 在分别研究针对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同解决方案,等所有相关问题都有了成熟的解决办法后, 再进行汇总。这种方案在理论上显得较为周全,但在实践中却可能甴于网络空 间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而难以实现。第二种是 :首先寻找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起关 键作用的因素,然后集中资源首先对这些因素做出规范,从而以较小的成本获 得较大的成效,对于其他的非关键因素和问题,则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慢 慢补充。 笔者认为,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网络服务商就是这个关键因素。 本文主要探讨网络服务商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包括对 自身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和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
17、) ,力图建立网络服务 商的侵权责任制度,设计出适当的责任规则,以利更好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维护互联网安全 。 _ _ w络服务商 /I:N络 K私权侵权中的责任及艽法律规制 _ 一、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一 )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近代人类社会文明化、信息化的产物。 1890年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 D“ 布兰迪斯和塞谬尔 D“ 沃伦在当年 第四期哈佛法学院评论 ( 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一篇被称为具有 开 拓性 的题为隐私权 ( The Right to Privacy)论文。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 私权理论的诞生。 由于看问题的角度
18、各异,不同国家的立法机构或学者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 不尽相同。在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张新 :i:教 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 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 “ 种人格权。 王利明教授将隐私 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其他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 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 的一种人格权。学者对于隐私权的权能也有不同观点: 传统隐私权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即只要求个人的私生活及事务不 受他人随意公开地 干涉,并不要求权利人为一定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个 人资料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个人私事
19、决定的自由;也有学者把隐私 权界定为个人对自己的私生活的某些方面可以行使的控制权。当一个人选择披 露其私生活的某些环节时,应当理解为只是行使其控制权,并不会因此失去隐 私,换句话说,其行使隐私权的形式表现为选择允许公众接近自己或把自己的 资料公诸于世;反之,如果其选择不让他人接近或不让他人取得其个人资料, 则干涉其私事或披露其个人资料便会侵犯其隐私权。在实践中,公民可在一定 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让他人在一 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有 如财产所有人以赠与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亦为行使财产所有权一样。 在一个 人对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人知道时,他人恶意进行探听,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而一个人
20、自愿将自己的隐私告知某人,则是正当地行使隐私权。但必须注意的 來新宝:私权的让律 护,群众 ;I丨版社 1997年 4门弟 1版,第 21奴。 _ 一、 M络隐私权的概念解析 _ 是,只要权利人没有授权,得知该隐私的人就不得将其宣扬或者泄露;恶意宣 扬或者泄露者,是侵权。 这一论述,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很 有借鉴意义。 基于以上理解,隐私权的权能应当包括: 1、 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 会公共利益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包括,住宅不受非法 侵入、窥视或骚扰: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 摄影、录像;性生
21、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调查和公开等。 2、 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所有的信息和资料,如健康状况、 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档案材料等;还包括个人通讯秘密,即权利 主体有 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以及说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 非法窃听或窃取。 3、 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愿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 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 (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 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 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丌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
22、的 意见等。易言之,网络隐私权即网络环境中在最少的干涉 F顺应自己的意愿 而生活的权利。 &基于上述对传统隐私权权能的分析,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的 权能同样包含三个方面:第一,网络个人生活安宁权;第二,网络个人信息保 密权;第三,网络个人隐私利用权。 网络隐私权具有如下特征: 1、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比传统隐私权的客体的覆盖面明显扩大,传统社会中 许多不被认为是隐私的内容在网络世界中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隐私。如,在现 实世界中,性别一目了然,对第三人散布某某为男性的消息,一般不构成对他 1杨、 :新:隐私权, +容侵犯 ,栽人 E丨丨报 W99年 9门 8 H笫 11版。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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