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1年第2期.pdf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1年第2期.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1年第2期.pdf(12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书书书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年第 期 总第 期 主管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顾问夏思阳 主编涂志强 副 主 编于红健 编辑曾爱平刘卓然 李瑞修 法律顾问杨伟民曾庆福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 号建设大厦东楼 邮编 印刷贵阳恒业印务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年 月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殞 殞 殞 殞 日 声明 本信息所发布的市场综合参考价除 特殊说明外为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 税额的除税价格 。 本信息版权归贵州
2、省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总站所有。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未 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盈利, 如发现上述情 况,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录 年创刊( 月刊) 政策法规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 一) ( 法释 号)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 号) 领导动态 ( ) 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行业动态 ( ) 关于 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评定结果的 公布( 黔造价协 号) ( ) 磷石膏建材产品建材市场参考价 市场动态 ( ) 年 月份贵阳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
3、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贵阳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植物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遵义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六盘水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六枝特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安顺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毕节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铜仁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黔东南州( 凯里市区)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黔南州( 都匀市区)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黔西南州( 兴义市区) 主要建筑安
4、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封面: 贵州风景 封二、 封三: 对已获得贵州省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需更新信息的通知 封底: 贵州风景 书书书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法释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已于 年 月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5、)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依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促进建 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 定, 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认定无效: (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 资质等级的; (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 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 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
6、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 定, 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 工程质量、 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 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一方 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 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 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 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 让利、 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 变相 降低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
7、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 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 并以未办 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 相应资质等级, 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 总承包人、 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当事人请 求确认无效的, 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建设工
8、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方当事人 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 应当就对方过错、 损失大小、 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 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 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 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 程度、 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 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 的,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 一
9、)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 尚不具 备开工条件的, 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 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 以开工通 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 二)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 的, 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三)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 亦无 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应当综合考虑开工 报告、 合同、 施工许可证、 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 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 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的事实, 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 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
10、以认定: ( 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 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 延验收的,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 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 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 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 顺延的确认, 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 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 合同约定, 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 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 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 按照约定处理,
11、 但发 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 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前, 当事人对工程质 量发生争议, 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 鉴定期间为 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 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拒绝修理、 返工或者改建, 发 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建 设工程质量缺陷, 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 一)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 二)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 件、 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 三)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
12、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 自使用后, 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 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 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 发包 人可以以总承包人、 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 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 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 赔偿修理、 返工、 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 的,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承包人请求发包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
13、第 期 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届满; ( 二)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的, 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 三)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 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 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 满;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 自 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 不影响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导 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 财产损
14、失的, 保 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 毁损均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 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 标准发生变化,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 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 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 收不合格的,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按照施 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 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
15、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 明工程量发生的, 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 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 算文件后,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 结算文件的, 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 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与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 范围、 建设工期、 工程质量、 工程价款不一致, 一方 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作 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 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 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
16、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当事人 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 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 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 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 但建设工程质量合 格, 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 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 当事人请求参照最 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 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 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17、 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 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支付 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 付标准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按 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 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为交付之日; (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 件之日; ( 三
18、) 建设工程未交付, 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 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 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 构、 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 诉讼中一 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 人民法院 应予准许, 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 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 的, 仅对有争议的事
19、实进行鉴定, 但争议事实范围 不能确定, 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 除外。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 质量、 修复 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 的, 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 释明未申请鉴定, 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 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 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 定, 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 关材料, 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的,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 请后, 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
20、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 要, 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 范围、 鉴定期限等, 并组 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 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 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 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 为鉴定依据的, 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承包人,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 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 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21、 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 卖条件,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 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承包人请求 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承 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 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 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 违约 金、 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
22、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 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 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损害建筑工人利 益, 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 违法分包 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 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 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 工程价款的数额后, 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
23、 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 三十五条规定, 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 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影 响其到期债权实现,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 施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 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 管) 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 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 环境电视电话会议
24、精神, 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 自 年 月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对房 屋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 承诺制审批, 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涉及上述资质 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 上述企 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自行确定。 二、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 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 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1年第2期 贵州省 建设 工程造价 信息 202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