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科技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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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中原科技学院章程序 言中原科技学院前身系2003年设立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自建校以来,学校奉行立德树人、报国利民的使命,弘扬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精神,秉持学术至上、教学为先的办学理念,践行人格、能力、责任、奉献的校训。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规范办学;坚持尊重、协作、务实、进步的行为理念,坚持人才强校、特色兴校、质量立校。学校以创办百年名校为办学愿景。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性办学原则,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2、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中文名称:中原科技学院(简称中原科技)英文名称:Zhongyu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ZIST”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50号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李香枝(自然人)第四条 法人属性:非营利法人第五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第六条 办学定位:应用型、地方性、国际化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次教育,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3、中外合作教育、网络教育等。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25000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办学规模。第九条 发展目标:规范高效、特色鲜明、质量就业双优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第十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宽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学科门类: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教育学、理学、法学等学科。根据办学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第二章
4、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一)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三)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状况;(四)推荐校长人选;(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六)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履
5、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依法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七)组
6、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与审查;(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7、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共七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当选。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不包含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第十八条 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理事
8、会研究可以解任。理事会设秘书一人,由理事长推选,理事会聘任。第十九条 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并对其进行考核,实施奖惩;(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五)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及清算方案;(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一)理事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
9、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突发重大事项。(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及表决意见;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则视为弃权。(三)理事会会议遵循决策民主化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三种,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本章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各项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字后方
10、可执行;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或理事会决议中予以显示。(四)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理事长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各位理事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五)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理事会指定的专人负责存档并保管。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签署理事会各项决议和理事会其他重要文件;(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六)依法由理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遵守下列规
11、定:(一)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机密;(三)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校财产;(四)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二)对
12、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主持校务会议。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学校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校级领导以下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并贯彻落实;
13、(四)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五)聘任和解聘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依据学校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施奖惩;(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八)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14、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制定章程,确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学术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专门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开展活动,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审议和评定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和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导师资格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5、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第四章 党群组织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中原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委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产生。学校党委应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配备必要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学校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政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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