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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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甸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蔡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本预案。1.2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下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
2、件应急处置:(1)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因人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食品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3)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其他人身伤害或者可能引起潜在人身伤害的;(4)由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药品引起的,对人体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药品质量安全事件;(5)我区周边地区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者已经波及我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6)其他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1.3事件分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
3、别,依次对应、级响应。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1.3.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1)。1.3.2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2)。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惜一切代价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指挥下,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应急机制。(3)依靠科学,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2组织机构及职责2.1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
5、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外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经息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和林业局、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和各街乡(园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2.2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6、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街乡(园区)、各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止突发事件蔓延扩大;(3)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报区指挥部同意后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措施建议;(5)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案例评估分析,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6)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
7、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制订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的监测、研判,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应对处置相关舆情。区委外办:参与涉外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参与涉台、港、澳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境内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环节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区教育局:负
8、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负责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区科技和经息局:负责指导食品药品企业落实生产制造和生产储备管理过程中的主体安全责任,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等工作;协助相关食品药品生产制造中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受食品药品
9、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开展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环境污染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房屋市政工地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助调查处理;加强对房屋市政工地的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的监管,配合由其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客货运输保障,确保全
10、区食品应急运输车辆调用,协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发生在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本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问题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区商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主要生活必需品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餐饮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A级旅游景区(点)等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心理康复,会同
11、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药品零售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区园林和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区公共检
12、验检测中心:负责食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产地环境、粮食产品和饮用水及有关产品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评估性检验等任务。各街乡(园区)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各街乡(园区)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街乡(园区)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突发事件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诉举
13、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和影响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依法调查和处理。2.4工作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有关工作小组在区指挥部办公室或者指定地点集中办公。(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区指挥部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协调区公安分局做好事件发生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区科技和经息、商务等部门统筹调度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资,保
14、证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资及时有效供应;协调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组织实施相关检测评估,作出调查结论。(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制订最佳救治方案,设置有保障条件的急救场所,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伤亡情况、救护处理等信息。(3)危害控制组。由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4)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事发
15、地街乡(园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指导事发地街乡(园区)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5)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和纪检机关,负责调查事件原因和责任,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及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监督各街乡(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食品
16、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新闻发布,并做好新闻报道管理工作。(7)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的街乡(园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2.5技术机构区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相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涉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核实,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卫生健康局提
17、交相关调查报告。3监测、预警与评估3.1监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和监测,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药品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及时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3.2预警区食品药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技
18、术支撑机构和专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发布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或者指导信息。(1)预警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注,一级为最高级别。(2)预警发布。四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三级、二级、一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机关发布。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
19、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3)警报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警报内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3.3事件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综合协调组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污染食品药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
20、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4报告与通报4.1信息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应急值守和投诉举报电话,受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分析评估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发展趋势,初步研判事件级别,并边处置、边报告。必要时,在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涉及港澳台侨、
21、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境外涉及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4.1.1报告主体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事件发生单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4.1.2报告时限(1)对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时间距接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2)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上报
22、时间距接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3)特别重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每日早、中、晚各报告一次事件进展信息,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4)对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意见,要迅速传达落实到位,并及时回告办理情况及结果。对区人民政府要求按时核实的信息,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回复。(5)对达到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按时限要求进行报告。超过时限要求1小时的,作迟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12小时的,作漏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24小时的,作瞒报处理。4.1.3报告内容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救
23、治情况、事件可能原因、事件或者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4.1.4报送标准(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中毒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街乡(园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其他应当报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2)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例以上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者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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