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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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60-2021修订条文(2021 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1总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 1.0.3-2 的规定。表 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 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1314中型4759 8大型81010 912表 1
2、.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 称班 别人数(人)乳儿班(612 月)10 人以下15托儿所托儿班托小、中班(1224 月)15 人以下20托大班(2436 月)212520 人以下小班(34 岁)2025幼儿园中班(45 岁)2630大班(56 岁)3135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3、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6 幼儿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此条删除)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
4、on room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23 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
5、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500m 。3.2总平面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 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
6、本规范第 3.1.2条规定;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3全出口;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60m 2 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 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 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3m 2;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
7、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 2。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 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 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 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
8、幼儿穿过和攀爬。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0% 。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4 建筑设计44.1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
9、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 60 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
1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180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离地面 1.20m 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 距离地面 06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5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
11、.2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10 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
12、距离不应大于 0.11 0.09m。4.1.10 距离地面高度 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 013m ,宽度宜为 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4.1.12 幼儿使用的
13、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 0.09m。6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 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14 的规定。表 4114走廊最小净宽度(m)房间名称走廊布置中间走廊单面走廊或外廊生活用房2.41.8服务、供应用房1.51.34.1.15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
14、过首级踏步 050m以上。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3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 4.1.17的规定。表 4.1.17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净高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2.8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乳儿室3.0多功能活动室3.9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 2.6m。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
15、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74.2托儿所生活用房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 2 周岁3 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 2 周岁以下的幼儿。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4.2.2 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4.2.3的规定。表 4.2.3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16、)各区名称最小使用面积乳儿室睡眠区5030喂奶室活动区15配乳室配餐区86卫生间清洁区106储藏室区84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4.2.3A的规定。表 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各区名称最小使用面积睡眠区35活动区35配餐区6清洁区6卫生间8储藏区4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0 m2。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 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8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4.2.3C
17、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 1.2m 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此条删除)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18、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 0.25m 以下。每班至少设 2 个大便器、2 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 3 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 0.40.45m,宽度宜为 0.350.4m。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 2 个、污水池 1 个、保育人员厕位 1
19、 个。(此条删除)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4.3.4条、第4.3.6条、第 4.3.7条、第 4.3.8条、第 4.3.14条、第 4.3.15条、第 4.3.16条的规定。94.3幼儿园生活用房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 120 105m2。表 4.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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