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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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管理活动。非在我省登记或者未取得本省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基本原则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2、应该遵循严格依法依规、坚持准确必要、确保公正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职责分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和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协助相关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拟定职能范围内信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相关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信用分析与监测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信用交通安徽”网站信息的公开和发布,信用数据归集、共享等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3、内交通运输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承担。市、县分工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第五条 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能够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评价及应用信息等。第六条 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参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省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目录”),报交通运输部和省信用管理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信息采集依据“谁采集、谁管理
4、、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全面、规范进行信息采集。第八条 共享公开范围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的范围、期限、方式等。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第九条 信用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要求,向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相关交通运输业务系统提供数据共享。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
5、 信用信息公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交通安徽”网站,及时公开、发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的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是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查询和交互共享的统一工作平台,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须及时准确归集至本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可通过主动采集、接口对接、系统推送等方式采集。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在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招标投标、表彰奖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查询应用信用信息。鼓励从业主体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应用信用信息。第十
6、二条 信用信息安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伪造、篡改、毁损、窃取、出售公共信用信息,对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三章 信用承诺第十三条 承诺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工作中应用信用承诺制时,要建立明确承诺许可事项,将承诺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施日常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第十四条 虚假承诺对虚假
7、承诺和未兑现承诺的信用主体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第十五条 承诺限制信用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信用承诺。第十六条 承诺公示依法依规推动信用承诺书、承诺主体情况、承诺流程等应公示、尽公示。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第十七条 评价指标信用评价应明确具体的评价指标、内容及计算方法、权重、统计周期等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计分规则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信用有关政策和各领域信用工作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第十八条 评价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信用评价的办法、指标和程序,依据职责开展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按照“谁评价
8、、谁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等级评定和公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实行千分制(或百分制)。从业企业信用等级分AA、A、B、C、D五个等级,A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具体信用等级评价规定根据各领域实际制定。交通运输领域实行定期评价的,信用评价等级应在“信用交通安徽”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用交通安徽”网站查询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经营、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级
9、结果应用,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或者加强监管等措施。第二十一条 事前信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应根据从业主体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主体依法依规实行告知承诺、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查、限制准入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级结果信息,作为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D的企业可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具体细则根据各领域业务实际制定。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将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
10、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结合,抽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守信认定与激励第二十三条 认定依据守信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一)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示范性企业的;(二)省级及以上社团主管部门登记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的诚信行为记录的信息;(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获得省级或以上表彰奖励和省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入诚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五)被其他单位列入诚信“红名单”且按本办法未列入失信惩戒的信息。第二十四条 激励措施守信激励主要措施如下:(一)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告知承诺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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