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4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对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造成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岗位确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2、,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目的、要求、程序、期限合理地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过错与责任相统一,责任与惩处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第五条工作人员受到行
3、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时有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组织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二)未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的;(三)未经集体讨论通过的;(四)规范性文件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内容的;(五)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的;(六)备案机关未履行审查备案职责的。(七)没有按规定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价,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政策与法律的调整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的;(八)其它违反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报备规定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有下
4、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二)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三)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数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
5、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作出书面决定的;(九)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的;(十一)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二)受理申请未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的;(十三)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定期限的;(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五)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
6、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参加行政许可前的培训或购买书籍资料的;(十六)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有法定依据擅自收费,或者不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将不属本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定收费搭在本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它费用的;(十七)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十八)未持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安排临时工、合同工实施行政许可的;(十九)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确定,或者未按规定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二十)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7、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范围、依据的;(二)不出示法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征收,或者安排临时工、合同工实施征收的;(三)擅自设立征收项目实施征收,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四)未按规定项目、范围、标准、时限实施征收的;(五)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六)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或者截留、私分征收款的;(七)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依据、理由和计算及征收方法的;(八)应当出具书面征收通知或者决定而未出具的;(九)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救济权利的;(十)将法定征收项
8、目收入擅自转变为其他项目收入的;(十一)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持或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或者安排临时工、合同工实施检查的;(二)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三)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四)无具体和正当理由、事项、对象实施检查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或者制止纠正不到位的;(六)应当履行的法定检查职责而不履行的;(七)实施检查时未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归档的;(八)应当经批准后实施检查而擅自实施检查的;(九)违反规定行政执法
9、人员少于二人实施检查的;(十)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目的、方法、要求、时间、地点而未告知的;(十一)滥用行政检查权,擅自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重复检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二)由于检查方法不当,损害被检查对象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十三)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行为。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四)作出行政处罚不适当不公平公正的;(五)违反法定
10、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六)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或者违反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二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安排临时工、合同工实施行政处罚的;(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的;(八)违反规定使用和处置罚款财物,以及不使用法定票据的;(九)违反规定收取罚没款,或擅自将罚没款转为其他收费的;(十)违反规定,给公民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制止处罚不到位,或者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的;(十三)未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四)违反规定擅
11、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五)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实施行政处罚的;(十六)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对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七)违法调查取证、致使取得证据不真实、不合法的;或者故意编造和制作假证据的;(十八)参与、支持、包庇违法行为的;(十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超越法定权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行
12、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对象的;(五)行政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不依法作出处理的;(六)依法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而不解除的;(七)未持或者不出具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二人的;(八)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而未履行,或者应当出具书面通知或者凭证而未出具的;(九)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十)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坏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的;(十一)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书面决定而未作出的;(十二)依法对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清单或者凭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保存的;(
13、十三)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置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置的;(三)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确凿,或者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理不适当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置的;(四)依法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而未履行,或者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利和途径的;(五)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置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六)玩忽职守致使应当取得的证
14、据丢失无法取得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置的。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权属、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行政登记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登记确认的;(二)应查明事实而未查明实施行政登记确认的;(三)未按规定的条件、要求、期限、收费实施行政登记确认的;(四)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行政登记确认的项目、条件、标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和申请人、申请登记事项及结果的;(五)实施行政登记确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六)擅自增设行政登记确认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七)对不予行政登记确认应当说明理由
15、而未说明的;(八)应当予以行政登记确认的而不予行政登记的;(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登记确认的。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救济金等行政给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行政给付的项目、申请条件、程序、标准、数量和给付对象及结果的;(二)经当事人申请,符合条件应当给付的而未给付的;(三)未按标准进行给付的,或者未及时予以给付的;(四)滥用行政给付权力,对不应给付而予以给付的,行政给付违反有关程序的;(五)按规定不应行政给付未说明理由或者应作出书面决定而未作出的;(六)故意刁难拒不给予办理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给
16、付的。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产征收、征用、行政补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答复的;(三)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四)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六)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有下列行为
17、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三)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四)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及时履行职责贻误工作的,或者虽不属本岗位职责,可以临时处置而不处置,又不说明理由或者不及时报告贻误工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执法权,为本行政机关或者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
18、过错责任。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而不进行处理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和确定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应当履行有关职责而未履行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员依据审核、批准事项
19、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员负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是领导的负直接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是领导的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不是直接承办人的相关人员可以临时处置的事项没及时处置,或者应当说明理由的没有说明,或者应当报告的没有及时报告,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相关人员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五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员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审核人应当履行审核职责而放弃
20、的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履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或者间接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应当履行批准职责而放弃的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履行的,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该领导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承办人按该领导人的意图承办审核的,审核人、承办
21、人均承担间接责任。第二十八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主要领导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支持错误意见的是领导的负间接领导责任,不是领导的负间接责任,不发表意见的负间接责任,保留正确意见的不负责任。第二十九条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三十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具体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负间接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复议机
22、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承办人为二人以上,由于部分承办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有故意或过失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二人以上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按根据在行政执法过错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第三十三条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主要领导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虽不是批准人、审核人、承办人,但发生特别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主要领导应负间接领导责任。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和适用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改正;(二)批评;(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六)扣发当年奖金;(七)暂
23、停行政执法活动;(八)离岗培训;(九)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十)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十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轻微过错、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一)情节轻微,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较小、后果较小、影响较小的,属轻微过错;(二)情节较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不大、后果不大、影响不大的,属一般过错;(三)情节严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不大或者较大、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四)情节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执法 过错责任 追究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