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履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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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 (4.0版 2020年)制度履历表版本号制度名称文号制度发文部门生效日期备注1.0版,2013年广东南粤银行公务卡章程南粤银发2013421 号总行零售业务部2013.9.272.0版,2017年广东南粤银行公务卡章程南粤银发2017234号零售金融总部消费金融事业部2017.7.103.0版,2019年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南粤银发2019668号普惠金融总部零售信贷业务部2019.12.54.0版,2020年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南粤银发2020号普惠金融总部零售信贷业务部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4.0版,2020年)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功
2、能及使用范围4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5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7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规定9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11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15第八章 附则17 附件1: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4.0版,2020年) 附件2:广东南粤银行公务卡申请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信用卡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的风险,适应市场需求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广东南粤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是由发卡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
3、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并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办理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发卡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公务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本章程所称的发卡机构为广东南粤银行。“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公务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授信
4、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项额度等。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公务信用卡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的柜台、ATM或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交易方式,在发卡机构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公务信用卡交易。“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还款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记账日”是指发卡机构将公务信用卡交易款项计入公务信用卡持卡人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统计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结计利息,汇总费用等,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最后还款日”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5、。“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溢缴款”指持卡人在公务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 公务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以人民币结算信用支付工具;公务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第六
6、条 公务信用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和白金卡。第七条 公务信用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八条 本行公务信用卡的发行对象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六十周岁以下,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资信状况良好的国家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公务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按规定真实、正确、完整地填写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申请表(以下简称“公务信用卡申请表”),以及签订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且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同时需提供发卡机构要求的有关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并交其审核。申请人应对公务信用卡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
7、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公务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 第十二条 公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第十三条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
8、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第十四条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销户。如持卡人需要销户的,应在清偿公务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结清申请45天内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已到期45天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公务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正式为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发卡机构放弃对持卡人在销户前后对发卡机构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公务信用卡
9、账款的追索权。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五条 持卡人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公务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及办理卡片激活手续。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务必在需要签名的用卡交易时使用同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六条 公务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禁止持卡人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信用卡。否则,发卡机构有权收回公务信用卡,并由持卡人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及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
10、损失。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采取调整或限定措施,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第十八条 公务信用卡账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最多可取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公务信用卡时,发卡机构按照交易记账币种购汇成人民币后记入公务信用
11、卡账户。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中国银联有限公司、发卡机构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通过以下方式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1.持卡人签名;2.磁条或芯片信息;3.动态验证码;4.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5.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6.指纹和面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上述1-6项要素以下简称“验证要素”。第二十一条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该交易
12、款项的偿还责任。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第二十二条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公务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公务信用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务信用卡计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日利率为0.05%(即年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公务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若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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