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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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方法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遥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遥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归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三条本方法中高校毕
2、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本方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艰苦遥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遥远地区。第五条本方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第 1 页 共 6 页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遥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
3、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遥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老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遥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按照
4、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 2 页 共 6 页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遥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 年代偿完毕。第九条按本方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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