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京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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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京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亮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8118 号)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我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
2、是指我局通过肯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司法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精确、刚好、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律师工作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人民参加和促进法治处、法律救济管理处等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应当根据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合法、精确、刚好、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第五条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保密审查机制,完善审查程序和明确责任,不得公示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除法律、法
3、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需经各责任处2室审核,并经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公示。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三)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四)实行行政服务信息公示,包括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场所、联系方式、示范文本、办事流程、须要提交的材料书目以及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 (五)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
4、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公示规定:(一)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依法告知当事人拟赐予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惩罚确定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协作执法等法定义务。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惩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确定; (二)行政检查的起止时间、实施机关、检查范围及结果;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3行政执法信息。第九条行政惩罚案件应当公开行政惩罚确定全文或者信息摘要。公开信息摘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文号或者案件号; (二)包含当事人姓氏
5、或者名称的案件名称;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法律依据; (五)详细惩罚确定; (六)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第十条行政执法确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确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作为执法结果的行政惩罚确定、行政许可确定在作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确定应当
6、在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第十二条实行敏捷多样、便利群众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公开行4政执法信息,可以采纳以下公示形式:(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服务大厅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放置宣扬材料、服务指南等;第十三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刚好更新和动态调整。发觉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精确的,应当刚好更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确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刚好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并公示相关更正信息。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精确的,可以向各执法处室申请更正。经核实,申请成立的,各执法处室应当刚好告知办公室更正并告知当事人
7、;不予更正的,应当刚好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机关上级部门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推动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看法 (国办发2018118 号)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等规定,
8、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确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刚好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即通过行政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音频视频采集设备对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的记录。6第五条我局行政执法人
9、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刚好收集行政执法信息,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其他协助执法人员可以帮助上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记录。第六条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执法处室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状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状况。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 (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介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及相关要求的过程; (三)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执法检查状况的过程; (四)相关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看法的过程; (五)询问当事人
10、或证人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状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的内容; (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七)现场检查的,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笔录),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状况; (八)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状况; (九)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 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详细标的、形式,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7(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 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照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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