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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支配,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肯定时期内具有特地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运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亮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
2、进行清理、整合、规范,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的领域。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组织财政 1 监督检查等。(二)市业务主管部门担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依法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参加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方案制定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和详细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自评价和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平安规范有效运用。(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运用状况
3、进行审计监督。(四)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其次章 专项资金设立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探讨设立。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市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市级列支和管理。属于区县事权的,市级一般担心排专项资金。属于市和区县共同事权的,市级通过支配专项资金担当相应的支出责任。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支配,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 2 用
4、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运用方向相像、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第九条 大幅度压减或者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一律不予支配预算。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建成、确需接着投入的,应当限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限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资金。清理、集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公益类项目建设。第十一条须要市级预算支配配套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供应
5、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省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有关文件依据,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支配。的确无法支配或支配不足的,根据规定程序纳入市级预算。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支配配套资金。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心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根据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3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跨年度滚动支持。须要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拟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
6、作,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函告市财政部门,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基础。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急需开支外,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担心排预算。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依据上年度预算执行状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结合市级可用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支配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探讨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状况,在规定时限内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函告市财政部门。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多头扶持或重复扶持。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
7、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当年预算中 4 超过 9 月 30 日仍未安排且无正值理由的专项资金,应当收回市级财政统筹支配。对结余或者结转 1 年及以上的专项资金,应当刚好收回同级财政统筹支配。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市政府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同时说明设立理由和绩效目标,列明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其次十条
8、市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拟定专项资金当年绩效目标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聘请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刚好下达给市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其次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探讨设置差别化的特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对项目担当单 5 位单个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形成果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预
9、算执行状况每年选择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其次十三条 主动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托付其根据客观、公允、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其次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支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目标完成较好的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优先予以支持。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并视状况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或撤销。第五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其次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
10、开。其次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和绩效评价方法等 6 管理制度、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书目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安排公式和因素、专项资金安排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其次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状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支配和绩效评
11、价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其次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刚好发觉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第三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要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监督、审计发觉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刚好、仔细进行整改。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 7 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第三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运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说明。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9 月 30 日印发的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淄政办发2015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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