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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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城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17 1清城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依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方法(粤民助20101 号)和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方法(清府办201078 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活动。 第 三 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全区统筹,分类救助; (三)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连接; (四)公允、公正、公开; (五)精确、刚好。 第四条 本方法所指的救助对象包括: (一)本区最
2、低生活保障对象;(二)本区无劳动实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实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方法规定,以下将其统称为特困人员); (三)本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给人员; (四)本区持证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 2(五)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六)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七)经批准的其他特别困难人员; (八)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可享受且已具备实施救助条件的有关人员。 前款中第(一)至(四)项统称困难群众,第
3、(五)至(八)项统称其他人员。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医疗救助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的医疗救助政策,制订本区的医疗救助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建立医疗救助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负责全区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救助费用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为我区制定医疗救助政策供应数据参考和建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群众的政策询问和投诉,指导各街镇(场)的医疗救助工作。 各街镇(场)设立专职岗位,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各街镇(场)可托付村(居)委会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直(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困难群众的参保、就医管理,帮助处理医疗救助费用审核、结算。 第七条
4、 区人社、财政、卫生、编制、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救助对象患病就医,必需是在医疗保险规定的本地或外地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申请医疗救助。区人民医院、各街镇卫生院是我区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3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原则上与救助对象参与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保持一样。其次章 资助参与医疗保险 第 八 条 困难群众、三属及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可享受且已具备实施救助条件的有关人员,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按规定从医疗救助金中赐予全额补助。每年度由民政部门供应名单,按人社局当年缴费标准计算补助资金,报区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拨付。第三章 门
5、诊救助 第 九 条 本区户籍特困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 50 元(600 元/人年),每年定期一次发放。一般门诊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在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审批有效期内,具有困难群众身份的,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结算方式依照住院救助执行。第四章 困难群众住院救助 第十条 本区户籍困难群众在区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出院结算时在医疗机构干脆办理医疗救助(对未列入低保或特困人员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暂未实行)。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在不具备实行
6、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按一般程序办理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住院治疗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 4分实行全额救助。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 80%的比例救助,每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不超过 2.5 万元(含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运用。 第十三条 本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给人员,每年从医疗救助金中划拨相应的资金到清城区福利院自行开展救助结算服务,实行专款专用,每年结余部分可滚存运用。第五章 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在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审批有效期内,须要长期服药治疗的费用,按政策减免后自付基本
7、费用连续 6 个月累计超过 12000 元或全年累计超过 20000 元的,可赐予每人每年一次性不超过 5000 元救助,救助金额在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中进行扣减。 第十 五 条 其他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按以下两种类型开展。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含本数),且自付基本医疗费用达到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可赐予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按自付基本医疗费用 5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运用。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我市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但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困难的其他人员救助,需同时满意下列条件: 1.在一个
8、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达到 4 万元以上(含 4 万元); 52.当年自付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当年总收入的 60%。 救助标准:按自付基本医疗费用 5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运用。第六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患有重特大疾病,已按本方法住院救助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救助,且救助金额已达到年度最高限额,仍需接着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城乡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 七 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详细方法根据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区特别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看法的通知(清民救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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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 困难群众 医疗 救助 暂行办法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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