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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1)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也显得异样活跃。但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也凸显了问题,为此,本文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内容与特征入手,通过对国外模式的借鉴和我国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爱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爱护我国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建议。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爱护 一、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 隐私权 内容及其特征(一)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内容 对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干脆爱护的规定,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立法层面的规制更是未赐予明确。但在理论探讨领域始终没有停止,
2、现己在肯定范围内形成共识,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信息限制权,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具有肯定的限制权,他人假如运用消费者信息,必需征得消费者同意;其次、信息保密权。获得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信息获得者就有义务对信息进行保密;第三、收益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信息己经具有了相应的财产价值,因此,当信息获得者利用消费者信息获得收益时,则消费者可以向信息运用者索要酬劳; 第四、救济权。当消费者的隐私被窃取和非法利用,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获得相应的救济。 (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特征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有着极大的不同,它变更了传统交易须要面对面的方式,变更了传统交易的空间限制,增加了商品选择
3、的范围和种类,足不出户便可购买世界各地的商品。因此,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中,消费者隐私权结合了当今的时代特色,呈现出新的特征: 一是显明的财产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隐私权的范围己不仅仅局限于人格的尊严、生活的安静等精神层面,其在物质层面的内容渐渐丰富起来。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络消费时代,消费者要想搭上电子商务的快车必需将自己的信息、购物习惯、购物目的等状况出示给商家。对于商家来说,这些信息便是商机。通过了解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分析其消费心理,有目的推销消费者须要的商品,可以增加交易胜利的机率,商家就会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二是、客体的广泛性。传统的隐私权客体局限于私人生活和私人隐私的相关状
4、况和对该状况的限制权,是在独处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是隐私权与电子商务活动、电子信息相结合的产物,是隐私权在现代社会的再衍生,其客体除了传统隐私权中的私人生活安静和私人隐私外,还包含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如个人身份、年龄、家庭住址等,随着网络的深化和普及,电子邮箱、域名地址、购物习惯、阅读记录等都成为了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因此,随着网络不断发展,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也在不断扩大;三是、侵权的频繁性。这是因为(1)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必需优先告知商家自己的相关信息,才能使交易胜利,平凡交易就会造成平反被侵权的可能。(2)消费者很难发觉,商家可平凡侵权。(3)具有极高的经
5、济价值。电子商务交易后留给商家的个人信息,商家就可以利用大数据对你的习惯和须要进行精准的分析,向你供应进一步的所谓服务。二 、 消费者 在电子商务中 隐私权爱护的 国外 模式及 其 借鉴 (一)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爱护的国外模式 1、立法规制模式 立法规制模式简言之就是通过干脆立法爱护消费者隐私权,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采纳这种模式,其中欧盟是最典型的代表。在欧盟范围内,最早起先对个人数据供应爱护的是英国,1995 年 12 月,欧盟通过了欧盟个人数据爱护指令,共有十五个成员国根据指令的规定修订了本国在数据爱护领域的国内法。2002 年 7 月 12 日,欧盟通过了隐私与电子通讯指令,对互联网
6、服务商在爱护个人数据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具体规定了互联网服务商须要实行适当的措施,对爱护消费者个人数据应担当相应的义务,其主要规定是:第一,确保通信和互联网服务时刻平安;其次,在没有获得用户授权的状况下,任何人不能够存储和运用个人数据;第三,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未经授权不得变相运用消费者个人数据。2009 年 11 月 25 日,欧盟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在全球的普及,更好地爱护成员国个人数据,对现有措施进行了补充和修改,通过了欧洲 Cookie 指令,对 2002 年隐私与电子通讯指令进行了重要补充。2012 年 1 月 25 日欧洲议会公布了一般数据爱护条例草案(GeneralData Prote
7、ction Regulation,简称 GDPR),并且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经欧盟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通过了一般数据爱护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今后在电子商务中对个人数据的爱护原则,扩大了欧盟对个人数据爱护的范围。 2、行业自律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美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采纳的一种与欧盟截然相反的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模式。美国始终将网络经济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领域的投入,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针对隐私权的爱护,结合美国经济、社会实际,美国开创了行业自律模式。推行行业自律模式的关键是依靠自律组织。在现行美国爱护体系下,
8、自律组织大致可分为三类,即各行业协会、倡议性自律组织和隐私爱护认证组织。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章虽然没有强制力,但对协会内部的成员有很强的约束力,假如不遵循行业规章,很有可能被踢出行业组织。倡议性自律组织由爱护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组织组成的,参与该组织的成员都必需遵守爱护隐私权的行为指导原则,从而为网络隐私权供应一个可广为接受的范本。通过制定具有自律性质的爱护个人隐私的规则,提倡成员遵守。此外,美国虽然是以行业自律模式为主,但在大数据时代下 美国的政府部门也不乏对网络经营商进行宏观指导,对行业自律模式进行补充,如 1997 年,美国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着
9、重对隐私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2011 年 4 月,美国正式公布了美国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在充分保障个人隐私的同时,逐步在网络上开启实名认证。美国总统执行办公室于 2014 年 5 月发布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的白皮书,发挥大数据时代虚拟经济的创新作用,着力解决与隐私权产生的各种冲突。 (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爱护的国外借鉴 立法规制模式与行业自律模式是当今电子商务领域中爱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两种主要国外摸式。在模式推行的主体上,立法规制模式上主要依靠国家立法进行爱护,欧盟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但作为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区域性组织,通过的一系列法令、文件会干脆影响到成员国立法。欧盟
10、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规定了惩处性赔偿制度,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这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隐私权。我国可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吸取欧盟的阅历,引入惩处性赔偿制度。 美国选择行业自律模式,是由美国的国情确定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作为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联邦机构,制定了四项公允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运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实行平安措施爱护未经授权的信息。这四原则对爱护消费者隐私权有着重要意义,值得我国借鉴。三、 我国 消费者 在电子商务中 隐私权爱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系不完备 我国在整个隐私权领域的立法时间较短,立法体系正处于不断
11、完善的过程中,对比国外各国在隐私权领域的立法爱护,我国在立法体系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隐私权侵权问题频出的主要缘由。首先,整个隐私权领域的立法呈现片面化,相对零散,不具有针对性,缺乏统一的隐私权法律爱护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许多纠纷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地步。其次,隐私权案件作名誉权案件进行处理。这是由于我国隐私权立法上的不够完善引起的。第三,我国目前真正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爱护的是单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单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多种多样,爱护力度不够。在电子商务领域详细侵权案件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扰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侵权行为很难被发觉,侵权主体很难被干脆界定,消费
12、者举证困难,因此,不在事前做好功课是很难保证隐私权不被侵扰的。(二)立法内容存在缺陷 主要表现:-一是权利主体范围不明确。长期以来我们探讨隐私权更多的是在自然人的范畴之内。但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除了自然人之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企业信息被窃取事务也屡屡发生,对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而这些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章、人事关系的信息又不是商业的隐私范畴,不能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对企业信息的爱护上来看,法律还是存在漏洞。另外, 作为自然人中的特别一类,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始终是弱势群体,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我国在未成年人爱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而我国
13、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未成年人隐私爱护问题不断凸显。 二是权利客体范围不明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活动的频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概论衍生出来。其客体不仅仅包括私人生活的安静和私人隐私,还包括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的范畴又受到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影响,也受到思想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尚还没有对个人信息的范畴进行统一的界定状况下,目前,新兴的互联网联系方式又增加了个人被他人知晓和识别的可能,增加了他人窥测个人物理世界、精神世界的可能,这种功能使得个人更加简单暴露在大众面前。这些都有待对个人信息的客体范畴进行明确,三是侵权主体范围不明
14、确。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交易活动主体渐渐变得困难化,行业交叉日益增多。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站服务商、网络交易平台、网络销售方、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企业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在数量上由单一变为多样,在类型上从个体行为转变为群体行为,原有的关于侵权主体的规定己经不能涵盖。如,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职权行为,很简单获得个人信息,尤其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平安部门,通过网络获得个人信息,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假如没有刚好实行爱护措施,极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四是侵权类型不明确。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信息具有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出现了特地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公司,侵权主体由个体走向群
15、体,消费者个人信息起先被非法收集、非法交易,因此有必要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权类型进行明确,不但使得隐私权侵权行为认定实现有法可依,也可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辨别意识和自我爱护意识。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详细侵权形式进行列举和说明,这就在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担当上制造了困难。 五是侵权责任不明确。在消费者隐私权侵权案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主要有干脆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模式,在行为方式上通过网络媒介进行。在干脆侵权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干脆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在主观上存在有意,与一般侵权行为无异。在间接侵权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没有干脆与消费者进行活动,很难发
16、觉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有意,并且只有当消费者发觉侵权行为并通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而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没有第一时间删除相关信息的状况下,才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消费者未能刚好发觉,侵权行为便会始终持续下去,而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还不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现在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通过设立网络平台引诱消费者供应个人信息,采纳间接侵权的方式侵害消费者隐私权,躲避法律责任。假如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在不知道真正侵权人的状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物流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很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不完善 1、行政监
17、管不完善。行政监管是爱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隐私权的重要手段。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看法、工信部制定了信息平安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爱护指南、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爱护消费者隐私权起到了肯定作用,但是也存在肯定的问题。首先,行政规章缺乏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有效的执法权。其次,缺乏对电子商务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2、行业自律不完善。中国互联网协会是互联网领域最具影响力的行业组织。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2004 年 6 月,我国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之后,互联网协会也先后发布了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等多部公约,对规范网络从业者、网络用户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是,客观地讲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制度建设进展是缓慢的。如:对行业自律的措施缺乏有效监督;对自律公约缺乏强制性;行业的规章缺乏统一性等。四、 对 完善我国 消费者 在电子商务中 隐私权爱护的建议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到一个关键期,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何爱护好我国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本文建议如下:。 (一)完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爱护的立法体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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