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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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绍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制定
2、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草案、审核和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可以实行多种措
3、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结构协调、逻辑严密、语言文字精确简明、条文内容详细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方法规定或者确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方法规定确定或者细则,但不得称条例。其次章 立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年度立法工作安排项目分为接着审议项目、初次审议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接着审议项目,是上一年度已提请审议,当年接着支配审议的立法项目。初次审议项目,是草案基本成熟,急需立法且条件成熟,应当在安排年
4、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一般为上一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的预备项目或者调研项目。预备项目,是主要为下一年度立法作打算,但草案基本成熟,立法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在当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调研项目是有立法必要性,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尚不成熟,须要进一步探讨,为将来立法作打算的项目。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启动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征集工作。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立法项目。(二)向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三)向社会发布通告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5、。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立法项目的,应当经集体探讨审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报送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方性法规案、规章的名称;(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所依据的相关上位法或者政策; (四)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实行的主要措施; (五)草案建议稿或者草案概要、起草工作安排。(六)其他须要说明的状况。申报初次审议立法项目的,还应当报送立法前评估报告。立法前评估结果是选择安排立项项目的重要依据。未开展立法前评估的,原则上不列入初次审议项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要求马
6、上进行立法的项目除外。社会公众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只提出立法项目名称、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实行的主要措施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探讨、论证,根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内容成熟程度,拟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草案。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草案:(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的; (三)拟实行的主要措施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和须要的; (五)提交的说明或者建议稿存
7、在较大缺陷,不宜立项的; (六)其他不宜立项的情形。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间等。立法项目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负责起草或者由该立法项目的主要实施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担当;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内容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一个单位组织起草或者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第十四条 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草案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草案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和探讨,取得一样看法。第十五条 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草案应当根据规定向有关机关履行报告程序。第十六条 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一经公
8、布,一般不予调整。因立法条件发生重大改变,须要暂缓制定或者终止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刚好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实际工作须要增加立法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本方法规定补报相应的材料。前款规定的立法项目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单位还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取得一样看法,并履行相应手续。第三章 起草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依据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的要求,刚好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起草责任人员、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次审议项目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该起草单位的副市长担当,市人大常委会对重要法规项目的起草工作
9、领导小组成员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工作,或者托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律师事务所等起草。托付单位应当加强指导,保障起草工作质量。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化调查探讨,通过书面、互联网公开征求看法,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益相关方的看法。其次十条 除依法须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征求看法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看法。公开征求看法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日。起草单位应当将社会公众看法接受状况以适
10、当方式予以反馈。其次十一条 立法项目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询问,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看法:(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二)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四)状况困难,牵涉面较广的。立法项目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看法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须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实行听证会听取看法。其次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立法项目拟确定的制度和措施有分歧看法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状况和理由。其次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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