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外部分包单位过程管理处罚条例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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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9页 共69页 朝林办字2005第02号 批准人:赵泉林工程施工外部分包单位过程管理处罚条例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 目的满足工程施工中安全、环保、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要求,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明确施工管理的责任,切实提高顾客及相关方的满意程度,特制定工程施工外部分包单位过程管理处罚条例试行办法实施细则。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发包的各项工程,外部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背国家法规、项目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管理合同或管理协议、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的不符合项时,将对不符合行为实施处罚。3.
2、职责3.1 项目部各管理人员,在所管理专业及相关专业施工过程中,发生违背施工管理要求的不符合项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实施处罚。3.2 公司各职能部室管理人员,在工程分包及管理中,与分包单位及人员之间发生的直接管理业务,在发生违背规定要求的不符合项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实施处罚。3.3 公司各职能部室管理人员,在工程分包及检查管理中,与分包单位及人员之间发生的间接管理业务,发现违背规定要求的不符合项时,通过项目部的专业管理人员实施处罚。4. 实施细则4.1 实施总要求4.1.1 在项目施工过程管理中,发生违背工程管理规定要求的不符合项时,要实施处罚。4.1.2 对于不符合项的处罚,必须有不符
3、合项的事实依据。禁止无不符合行为事实、无原则的处罚。4.1.3 在过程管理中,以直接管理者实施处罚为原则。4.2 处罚实施程序4.2.1 在过程管理中发生不符合事项,应首先通知产生不符合事项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列出不符合项事项,明确限期改正的时间。4.2.2 通知方式一般应采取书面通知,由被通知人签收,为通知送达。如被通知人拒绝签收,可由主管人员和项目经理、或由主管人员和管理该项工作的另一负责人签字证明后,将通知传送被通知人,即可认定通知送达。4.2.3 在书面通知材料不能及时送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及时制止不符合行为的发生时,可采取电话通知或口头通知方式(并及时补发不合格书面通知),以便于
4、减少不符合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此时的电话通知或口头通知,对于被通知人视同通知送达。4.2.4 被通知人如果不按通知要求及时纠正不符合行为,主管人员可针对其不符合行为实施罚款措施。4.2.5 在施工过程管理中,如发现分包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严重违章,在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及对资源有效利用管理等方面已经发生不同程度的违章事实,并已经形成损失,管理人员在取得事实(拍照或正式检查记录)依据后,可直接实施处罚措施。4.2.6 罚款单据应由被处罚人签字确认,被处罚人要参照罚款单中(或通知单中)对不符合项的指正实施改进。4.2.7 如被处罚单位或人员拒绝签认罚款单,可由主管人员将
5、罚款单报项目经理批示,由项目经理批复后实施罚款,同时将罚款单传送被罚款人。4.3 在执行处罚条例时应注意的问题4.3.1 本处罚条例是针对常规施工管理中易发生的不符合项作出的处罚规定。执行处罚时以国家法规、项目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管理合同或管理协议、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的要求为依据,发生违背行为,则实施处罚。4.3.2 对于未列出处罚条例的施工过程,发生不合格项后,由过程的主管人员参考类似过程的管理要求提出处罚,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4.3.3 条例中例出的罚金数额,为对不符合行为实施处罚的参考标准,具体执行时应考虑不符合行为给工程带来的不良影响程度,同时考虑惩前毖后的处罚要求。4.3.
6、4 罚款的上下限,可根据实际不符合项的程度掌握。4.3.5 在开出罚款单时,要列示出不符合项的具体事实内容及参考使用的处罚条例。被处罚单位名称要填写规范,并注明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名称。4.3.6 本处罚条例中的条款规定及技术数据,若与所施工程执行的国家规范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相抵触时,以国家规范及现场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的要求为准。4.3.7 本处罚条例所约束的事项中,国家规范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中无明确规定的,以本公司制度及本处罚条例的条款规定为准。4.3.8 对发生的不符合项实施处罚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消除不合格项。如未改正或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可适用于加倍处罚
7、或从重处罚。4.3.9 对于工料全包的分包单位,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未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视同材料发生不合格项。4.3.10 因未按要求施工发生的不合格项,处以管理罚款外,对因返工所重复使用的材料,按双倍材料价格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工期的,同时适用于工期管理的处罚条款。4.4 其它相关规定4.4.1 项目部在开具罚单生效后,在二小时内输入到公司扣款系统。4.4.2 项目经理在每次开具付款申请单时,要将本次付款前发生并生效的罚款、扣款进行整理汇总,将汇总扣款单交分包单位,将汇总扣款单附原始扣款单,交公司财务部审核。4.4.3 在工程结束办理结算前,项目部要将
8、结算前发生的罚款、扣款的未扣款金额进行汇总,将汇总的扣款单交分包单位,将汇总扣款单附原始扣款单,交公司财务部审核。4.4.4 财务部在与分包单位办理支付分包款项前,分包单位必须将本时段前的罚款或扣款交财务部,否则不予办理付款。4.4.5 项目部如发生对材料分包方的罚款、扣款,也按此规定办理。对材料分包方的罚单,交公司材料设备部。目 录1分包单位管理-1 11证件要求及注册手续管理-1 12生产施工管理-22安全管理-3 21入场管理-3 22安全防护管理-4 23脚手架搭拆使用安全管理-5 24氧气乙炔安全使用管理-6 25模板的安全使用管理-6 26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7 27吊蓝安全使用
9、管理-9 28消防安全管理-10 2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11 210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133生活后勤管理-14 31进场、退场管理-14 32食堂管理-15 33宿舍管理-15 34公共卫生管理-164物资管理-16 41物资领退手续管理-16 42现场材料管理-17 43设备工具的使用管理-19 44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215技术质量管理处罚条例-23 51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入场时的技术管理要求-23 52工程分包施工质量管理处罚条例-26 53劳务分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37 54生产施工进度管理处罚条例-5855保修管理处罚条例-59北京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
10、外部分包单位过程管理处罚条例试行办法1. 分包单位管理1.1 证件要求及注册手续管理1.1.1 使用在本项工程的务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如缺少一证,责令分包方从通知日起七日内补办,否则每缺一证处以下列相对应的罚款,延期不办的清退出场:1.1.1.1 提供身份证的原件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藉证明材料,否则每用1人处以50元罚款;1.1.1.2 提供暂住证原件,否则每用1人处以10元罚款;1.1.1.3 提供健康证原件,否则每用1人处以10元罚款;1.1.1.4 提供就业证原件,否则每用1人处以10元罚款;1.1.2 从业的育龄妇女,应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
11、育计划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北京市来京人员婚育证。经查无此证者,每发现1人罚款50元并于七日内进行补办,延期不办者清退出场。1.1.3 使用在本项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经查无上岗证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应撤销其管理岗位职务,由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岗。1.1.4 使用在本项工程的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100,且证件有效。违者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作业。1.1.5 劳务(工程)分包方在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按人力资源部要求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1.1.5.1 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公章。1.1.5.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必须经年检有效
12、,必须加盖公章。1.1.5.3 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必须经年审有效,必须加盖公章。1.1.5.4 提供符合注册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进京花名册3份,必须加盖本劳务公司公章、驻京建管处公章和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章。1.1.5.5 对于上述(1-4)四项要求,如未按本公司要求办理或拒不提供,可责令其退场,其一切损失由务工方承担。1.1.5.6 提供在施工期间所有管理人员名册(必须与招投标本对应)及有效岗位证件复印件份,必须加盖公章,如未提供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处以1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者,每延期1天加罚50元。1.1.5.7 提供在施工期间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名册及其有效岗位证件的复印件
13、1份,必须加盖公章,如未提供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1.1.5.8 提供在施工期间技术工人从业人员名册及其有效岗位证件的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公章,如未提供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1.1.5.9 提供有效的施工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复印件1份,如未提供或不符合公司要求,处以100元罚款。1.1.5.10 对于上述(6-9)项要求,在进入现场施工10天内提供到项目部,如未按期、按要求提供的,处以100元罚款,每一项每延期1天加罚50元。1.1.5.11 提供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所开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障专用基金票据复印件及所办保险人名单一份,加盖公章。1.1.5.12
14、本项工程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件(手写部分及盖章签字部分)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如未提供或不符合公司要求,每人罚款100元。1.1.6 对于已注册的务工人员,但未经批准自行变更用工单位的,每人处以100元罚款。1.1.7 对于更换人员后不及时办理注册手续的,每人处以100元罚款。1.1.8 劳务(工程)分包方在进场后15日内,必须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合同备案注册证书及加盖分包方、省驻京建管处(分包方提供)、交易中心印章的花名册。延迟1天,罚款200元。1.1.9 劳务(工程)分包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还必须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外地施工队伍(人员)来京备案通知书。延迟一天,罚款20元。1.1.
15、10 与本公司签订劳务(工程)分包合同时,还需与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务用工管理协议书,未签订的罚款200元。1.1.11 及时向施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供每月的工人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份,要有工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或不符合公司要求,每人罚款100元。1.2 生产施工管理1.2.1 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分包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甚至取消分包资格。1.2.2 承接本公司工程的劳务(工程)分包方,各专业的人员配置符合合同所签订的用工需求,如有违背,每缺失1人,罚款100元。1.2.3 劳务(工程)分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队伍的
16、相对稳定,年内人员变动率8(由于人员素质不符合施工管理要求,总包单位要求撤换的除外),如有违背,罚款500-1000元。1.2.4 在施工期间,劳务(工程)分包方人员不足或人员需要变更时,须事先向项目提出调换计划,填写增加人员明细表,经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变更资料。如未经批准擅自调换者,每调换1人处以100元罚款。1.2.5 劳务(工程)分包方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后,依据管理人员名册提供由所属企业法人同意的正式任命书,否则每使用1人罚款100元。1.2.6 劳务(工程)分包方,如属于对外省市扶贫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否则每使用1人罚款100元。1.2.7 分包、劳务分包单位
17、人员,对公司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发生请客送礼等贿赂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一经发现,处责任单位500-2000元罚款。1.2.8 分包单位自身组织管理不到位,未能完成专业工长所下达的施工计划,处责任单位或班组200-1000元的罚款。1.2.9 非项目部的原因,私自停工或罢工影响施工生产的,处以责任单位或班组1000-2000元的罚款。1.2.10 在公司或项目部所组织的生产检查活动中,不予配合检查、或导致生产检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处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班组200-500元的罚款。1.2.11 未经项目经理批准,无辜不参加项目部召开的生产例会,罚责任人100元。1.2.12 对出现的安全、质量事故
18、隐瞒不报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1.2.13 交叉作业施工,破坏成品,罚责任人100-200元。造成严重破坏,以完成修复所需费用的两倍,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2.14 劳务(工程)分包方,在工程竣工撤场时,必须填写工程竣工撤场人员明细单,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违者罚款200元。1.2.15 撤场人员应接受项目部监察队员对出场人员的检查工作,如影响项目部监察队员的正常检查,每人罚款50元,情节恶劣者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2. 安全管理2.1 入场管理2.1.1 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必须出据分包合同或有关允许进场的书面材料,提供在市建委外管处备案的花名册,如有不配合管理的
19、行为,每项罚款50元。2.1.2 进场的分包单位人员,必须参加项目部进行的入场教育,并参加考试,违背者每人罚款10元。2.1.3 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消防、环保管理协议,违背者每缺少一项对分包单位罚款100元。2.1.4 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人员必须办理办理出入证,违背者每人罚款10元。2.1.5 不参加安全例会的施工队每次罚款100元。2.1.6 出入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办理胸卡或未戴胸卡者,罚款10元。2.2 安全防护管理2.2.1 施工中违背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要求、安全施工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2.2.2 进入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特殊情况经
20、现场安全监察员确认的除外),罚款10元。2.2.3 进入施工现场未按正确要求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帽带者,罚款5元。2.2.4 四口、五临边规定的九项内容,不按标准防护,罚款200元。2.2.5 施工作业面物料放置在临边洞口附近,罚款200元。2.2.6 阳台栏板(不能随层安装的)未按规定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密目网封闭者,罚款200元。2.2.7 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未按规定设两道防护栏杆、未用密目网封闭者,罚款200元。2.2.8 建筑物(多层、高层)的出入口未按规定搭设防护棚者,罚款200元。2.2.9 结构施工中,各种管道洞口未按规定设置固定式坚实盖板盖住,没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
21、罚款200元。2.2.10 电梯井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门者,罚款200元。2.2.11 进行电梯内部施工完毕之后没有将防护门恢复原位者,罚款200元。2.2.12 管道井和烟道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者,罚款200元。2.2.13 开挖的槽、坑、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四周未做防护栏杆及密目网封闭、夜间未设红色标志灯者,每发生一项罚款200元。2.2.14 在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或在防水作业区,对有毒气体未采取有效的检测防护措施盲目施工者,罚款200元。2.2.15 槽、坑、沟边1米之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的,每发生一项罚款100元。2.2.16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未
22、按规定设护身栏杆或立挂安全网者,罚款200元。2.2.17 回转式楼梯间未按规定支设安全网者,罚款200元。2.2.18 物料周转平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栏者,罚款200元。2.2.19 物料周转平台未按规定使用、无限定荷载者,罚款200元。2.2.20 进入施工现场翻越护栏、围墙,不走安全通道者,罚款200元。2.2.21 特殊工种不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者,罚款200元。2.2.22 超过2米以上高度的施工作业(支搭或拆除脚手架)无可靠防护、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正确使用安全带)者,罚款200元。2.2.23 不经安全部门允许擅自拆改、挪用安全防护护栏或安全网,罚款20010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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