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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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
2、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 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
3、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
4、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
5、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
6、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
7、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 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
8、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
9、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第二篇: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
10、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11、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
12、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
13、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14、。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15、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
16、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
17、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在合同法制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
18、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第十八条对合同草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履行该合同将会使单位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或者人民群众的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作出不予签订合同的建议; (二)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作出不予签订合同或变更签订主体的建议; (三)合同约定条文不具备公平性、周密性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提请
19、审查的机关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不得签订合同; (四)合同对发生合同争议没有约定救济渠道的,或者约定渠道不明确、不恰当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督促提请审查的机关进行修改。提请审查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及合同草案送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应报经县长同意,重大合同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决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进行管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事业单位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发生争议后,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好仲裁和起诉、应诉工作
21、。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备案、合同档案等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清理情况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政府法制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同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人社、监察部门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超越职权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虽经合法性审查而未采纳审查意见的; (四)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篇: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及预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是指主要通过生产精神产品和提供各种劳务的形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 事业单位具体分为以下五类。工业、交通、商业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学位;其他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预算资金,国家采用“核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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