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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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二年一月目 录1 总则2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3 企业取得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44 申请和受理程序5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6 产品抽样与检验77 审定与发证7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9 申诉910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911附则9附件1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和产品检验收费标准10附件2 :泵产品标准 11附件3 :企业必须具备的主要检测设备及生产设备 15附件4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16附件5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办法24附件6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6附件7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2、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27附件8: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28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潜水电泵、长轴深井泵、耐腐蚀泵和高温、高压泵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上述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以上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该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3、泵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
4、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 68594987 68594988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泵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2.4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邮编:100083电话:010-64882637传真:64873702联系人:林纪恩E-Mail:testing-centre国家工业泵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熊家岗路
5、28号邮编:110026电话:024-25446865传真:25546792联系人:孙素萍E-Mail:sbyjs机械工业排灌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镇江)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江苏理工大学邮编:212013电话:0511-8780287联系人:李龙E-Mail:ccpi湖南省水力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青园路163号邮编:410004电话:0731-5016020联系人:张奇志E-Mail:hnnjs农业部水泵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永川萱花路257号邮编:402160电话:023-49835278传真:49835158联系人:罗宏E-Mail:cqnjjdlh山东省泵类产
6、品质量检测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桑园路19号邮编:250100电话:0531-8623868(传)联系人:王虹 13505418387E-Mail:sdnjsb国家场上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千峰北路385号邮编:030027电话:0351-6261353传真:6261322联系人:高太宁E-Mail:sxnjjdz河北省泵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邮编:050051电话:0311-3016146传真:0311-3016146联系人:曹可力E-Mail:hbsbjz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合肥市靶场路15号邮编:230022电话:055
7、1-3423361传真:3412941联系人:王献举E-Mail:ahzjs企业应将所抽、封样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的有资格承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和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任意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业的申证产品。 3.2 企业生产的申证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必须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照申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提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3.3 企业应具有申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工
8、艺文件、检验规范(含外购、外协件)、产品图样等技术文件(产品标准见附件2)。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见附件3)。 3.5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4 申请和受理程序4.1 凡符合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4.2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2.1 企业必须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及其补充表格(见附件7)。申请书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分别按附件1中的申证单元和产品规格填写,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
9、请书一式三份;4.2.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2.3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系列产品可提供一份典型产品的报告);4.2.4 换证企业须附原许可证书复印件。4.3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3.1 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4.3.2 本次换(发)证企业应在2002年5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3.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由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
10、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3.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可独立注册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3.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分公司(生产厂、点)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及其补充表格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
11、求后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36 企业获证后进行补证或扩证的规定企业获证后,增加新申证单元的产品,应申请补证并按本细则程序执行。 企业如增加在同一申证单元内的同一系列且功率或井径超出限定范围;或者在增加同一单元内不同系列的产品时,应按照4.2、4.3条款的规定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扩证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对企业的工厂条件复核和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辽宁、山东、河北、浙江、江苏五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其他省、区、市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见附件6)。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经培训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审查部组织的审查组应请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人员担任;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 由审查部和辽宁、山东、河北、浙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五省局)确定所负责企业的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应依据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8)编制现场审查计划。审查部组织的审查组在审查之前,应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区、市)
13、质量技术监督局。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范围,按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8) 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对于已获得ISO9000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时可适当简化,应重点审查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中的2.1,2.2,2.3,3.1,3.2,3.3,4.3,4.4,6.2,6.3条款,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4 审查组应对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在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中给出审查结论。5.2.5 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向
14、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20天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在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后,向企业所在省(区、市)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审查部或五省局组织复审。 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根据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办法(见附件5)的规定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样品由企业按要求寄送检验单位。抽样者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规定,应对送检产品标准
15、符合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在收到样品一个月内(特殊情况报审查部批准)完成检验,同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审查部两份、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3 如果产品检验不合格,企业自接到产品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向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审查部或五省局重新组织抽样进行产品质量检验。6.4 对于特大功率或特殊类型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的,应经审查部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7 审定与发证7.1 审查部对审查组(含五省局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
16、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7.3 泵产品按申证单元签发证书,其内容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系列、功率或井径的范围),证书上限定的范围是根据企业提供受检样品的规格并经检验合格后,按申证产品所在系列、功率或井径进行限定。限定范围的划分见附件5。7.4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换(发)证和公告。7.5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企业应在更名后三个月
17、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经审查部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7.6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场地、迁址等),应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7.7泵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发)证:7.7.1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7.7.2 换(发)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半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7.7.3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
18、国家(行业)或省(区、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7.7.4原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工作。8.2 获得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铭牌、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本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XK06 216 其中“XK”代表许可证标记,“06”代表行业编号,“216”代表产品编号,“”代表证书编号。8.3 凡发
19、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其取证申请。8.3.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2 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8.3.4 获证企业在国家(行业)或省(区、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5 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
20、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6)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 申诉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 10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
21、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10.3 审查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次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见附件1)。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和检验收费标准序号申证单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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