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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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
2、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21】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
3、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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