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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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021年菏泽市编办争优创先计划 为开展好2021年“争先创优”活动,根据市委要求和本办支部党建工作2021年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市委十一届十一次次全会精神,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改进机关作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惩防体系、提升机关文化、深化“三满意”机关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加强机关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为编制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安排 (一)
2、加强理论武装,推进学习型机关党组织建设 1、围绕实际,抓好政治理论学习。2021年我们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作为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二是认真学习中央编办主任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三是学习贯彻全国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四是组织干部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为人民服务本领。 2、坚持做到领导带头学。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进一步充实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法,以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更好地带动全办的理论学习,更好地指导编制工作,努力为菏泽市发展建设服务,为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服务。 3、
3、抓好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一是根据市直党工委的统一部署,抓好党支部的日常学习;二是组织“学理论、学经验、读经典、强素质”读书阅报活动;三是组织1-2次党的知识竞赛,加深对学习的理解。 (二)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促进党员干部践行宗旨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通过开展向沈浩、杨善洲等英雄模范人物学习,引导党员干部把人生价值与党的事业紧密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做共产党主义远大理想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弘扬求真务实之风。通过学习党的经典理论,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
4、养,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融入岗位履职,促进党员干部忠诚履职、为民尽职。要紧紧围绕省编办关于县区机构编制核查的各项措施,健全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加强对各单位编制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执法执纪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三)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 1、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广党员议事会,鼓励党员讲真话、实话、心里话,积极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
5、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广泛凝聚党员干部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增强大局意识和组织意识,保证政令畅通。 3、健全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一是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二是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定期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并要参加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三是坚持领导干部上党课制度,党组成员每年要给党员上1-2次党课。 (四)注重惩防并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1、深化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示范、警示、岗位廉政教育,组
6、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专题教育活动,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2、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与财政监管工作实践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和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3、加强监督机制建设。通过党内监督、制度完善、聘请外部监督员等办法,加强对党员干部在履职中的监督管理,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三是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做好收入申报、建立廉政档案等工作。 (五)开展创建活动,推进和谐机关建设 1、开展道德教育活动。要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7、、个人品德教育,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 2、开展评优活动。开展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通过评比,营造积极向上,勇于进取的精神氛围。 3、开展精神文明活动。按照“树新风、讲文明”和党工委文明办“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 4、深入开展创建“三满意”机关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意识,切实为基层、企业、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扎实开展“解放思想找差距,振奋精神促发展”等集中教育整改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 5、开展和谐机关
8、活动。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凝聚力;开展爱心活动,关心干部职工身体健康,营造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和谐氛围。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
9、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
10、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
11、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
12、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
13、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
14、、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
15、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
16、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
17、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18、。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
19、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
20、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2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
22、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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