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一).doc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一).doc(3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
2、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第三条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 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 (2)瓦斯监
3、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9)违反安全操作红线或管理红线。 2、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1
4、)未按照抗灾救灾、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2)发生轻伤事故的。 (3)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隐患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涉嫌事故的。(5)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事故的。 (6)瞒报、谎报事故及对事故处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或逾期不处理的。(7)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出现人员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根据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问责。第六条 问责的追究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 7、责令辞职; 8、建议免职; 9、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0、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11、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罚; 12、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问责的信息来源 1、职工、部门和其他组织部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2、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3、矿问责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4、上级部门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5、安全检查或现场办公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6、新闻媒体
6、曝光的材料或其他问责信息来源;第八条追究问责的程序 1、根据有关信息来源,矿认为可能存在由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安全处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2、安监站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煤运生产问责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3、领导组组长依据调查报告,遵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4、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5、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6、问责决定由安监站负责拟制、送达。 7、接受行政问责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问责小组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
7、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咨询。 8、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矿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10、矿在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矿问责领导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12、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全矿进行公示。第九条 事故约谈 1、约谈内容: 听取被
8、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2、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9、(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十条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矿长或矿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和安全处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事项由安全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纪委等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10、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
11、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
12、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
13、标组织生产的; (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二)越层越界开采; (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文)执行。 第十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鉴定确认。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
15、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二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
16、患; 3、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
17、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矿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
18、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
19、产事故的问责 (一)井下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对发生事故单位扣罚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 3、给予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执行集团有关规定。 (三)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
20、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对地面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1、并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八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第十九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
22、拔使用或推荐到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上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第五章事故约谈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公司对事故(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领导、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纪委、工会、人事等负责人开展约谈工作。第二十一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安全部长进行约谈。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发生死亡事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问责 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