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刑诉法重点(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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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刑诉法重点 刑诉法重点总论部分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制”,注重发挥侦查、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英美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
2、中的主体地位,诉讼中积极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作用。职权主义诉讼特点:(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预审不公开进行(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4)法官起主导与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5)确定的上诉与法律救济程序。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特点:(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2)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4、刑事诉讼的目的。制订刑诉法,通过刑诉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关于刑诉结果的理
3、想模式。 5、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政体制和法制秩序,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直接目的可概况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6、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特殊的专门机关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公安机关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职权。(1)在立案侦查阶段,行使立案权、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 (2)在起诉阶段,行使审查起诉权和提起
4、公诉权 (3)在审判阶段,行使支持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4)在执行阶段,有执行监督权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职权:依法独立实行审判权 7、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司法独立原则。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对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基本含义: ()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确定; ()法院应当以证据证
5、明被告人有罪,强调证据裁判主义;()在判决生效以前,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无罪推定的诉讼价值 1.无罪推定是程序法原则,而不是实体法原则2.无罪推定确定了这样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 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再通过证据去推翻这种假定。在诉讼理论上它是一种可推翻的推定。 3.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中法治国家处理疑案的一个基本法则。 4.无罪推定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社会的全体公民。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才可能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发
6、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 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已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 制度论 1、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等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有自行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被告人诉讼权利体系的核心。 3、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7、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强制性、任意性指定辩护)。指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34条几种具体情形) 4、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35条) 5、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包括(2021刑诉法36条、37条)(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刑拘、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8、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4)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5)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97条)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包括: (1)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行使上述权利。( 37、38条) (2)辩护律师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中,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他们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出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须经上述人员同意。(3)
9、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的权利为 (1)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行使上述权利,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辩护律师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中,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他们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须经上述人员同意。(3)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6)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
10、询问、质证 (7)有权对物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8)经审判长或者审判人员许可,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权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9)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义务 忠于职守的义务 保密义务(律师法38条) 证据方面的义务(刑诉法42条、刑法306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后,除法定的拒绝辩护情形外,不应拒绝辩护辩护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歪曲事实应当准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 对办案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6、回避制度
11、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7、回避的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4种情形28条) 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0条) 8、立案管辖(18条) 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指人民检察院、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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