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刑诉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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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刑诉法重点 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负有告知义务: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
2、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欢迎关注公众号:司法考试学习笔记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转达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侦查的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
3、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加以规定,目的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南和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欢迎关注公众号:司法考试学习笔记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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