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规定doc(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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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筑垃圾管理规定doc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6日建设部建城199696号颁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
2、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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