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志愿者章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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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志愿者章程 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援者 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法律事务专业师生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为了促进本专业师生利用专业特长服务社会,使更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是在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领导下,在河北北方学院文学院政史系行政领导下,由法律专业教师和法律事务专业优秀在校学生组成,经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志援者工作机构。 第三条法律专业教师或符合下列条件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市法律援助中
2、心审核批准,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援者。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有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观念 (三)热心公益、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四)各门专业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四条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领导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站的对外联络交流工作。工作站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站长和副站长由教师志愿者担任。 第五条工作站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工作站的日常接待与文秘并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站长提名,从学生志愿者中产生。 第六条工作站设值班秘书一名,负责案卷及其他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值班秘书由学生志愿者定期轮流担任。 第七条法律援助志援者经本人书面向站长提出申请,可以退出志愿者活动。 第八条工作
3、站及志愿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法律援助志援者的工作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工作站从事以下工作: (一)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援助任务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中 心批准,提供法律援助 (三)帮助经济困难或其他弱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五)进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六)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工作站集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根据业务需要,工作站划分若干工作小组。志愿者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站长指派,不得介入案件审理过程。志愿者不经站长同意,
4、不得私自接受或者办理当事人的请求事项。 第十一条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无偿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 第十二条工作站定期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所属系、学院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上级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工作站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和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相关制度解决。第十四条对积极开展工作,业绩突出的志愿者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按年度给予表彰,志愿者所在部门应将此作为各种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工作站站长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工作任务后,组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工作方案,并确定具体承办人。 第十六条直接向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秘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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