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法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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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执法程序【行政确认】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3、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承办机构: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江区、柳东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等13个单位。实施对象: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咨询电话:(0772)2856028;投诉电话:(0772)285603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流程图申 请本人携带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审 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留存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复印件并盖章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符合条件的,
3、在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一式二份,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退役军人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审 核市退役军人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 馈指定医院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者相关档案证明,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病症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反馈给市退役军人局。审 批市退役军人局根据相关医院出具检查结果进行审批,并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及上报区退役军人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在6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给申请人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市退役军人局反馈县级退役军人局,县级退役军人局负责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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