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适用房、廉价房(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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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房、适用房、廉价房 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 为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及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套型、时效的认定 (一)申请条件: 1、2人及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非农业上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 2.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套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60左右套型,高层、小高
2、层住宅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0。 (三)申请时效 申请购房人应在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公告的申办时效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二、申请家庭的认定 (一)以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为依据作一户认定; (二)年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以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证明等为依据作一户认定。 三、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一)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计入家庭人员数; (二)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不在城区或一方是农业户口,配偶计入家庭人员数; (三)寄住、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在家庭人员数; (四)有下
3、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义务兵役的军人; 3、正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人员; 4、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员数,随父随母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5、在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公告之日前因出生、结婚、法定收养而申报迁入申请家庭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五)已申请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员数。 四、申请家庭对象落户时间的认定 落户时间以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时间为准。 五、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按同一户内家庭人员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员拥有住房的建筑面
4、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三)申请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不在城区或一方是农业户口,其在户口所在地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公房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五)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非住宅房产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六)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之日前5年内已转让自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建筑面积。5年内(含)因城市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原拆迁住房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七)因申请法院执行而被拍卖抵债的房产,
5、自法院裁定之日起至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之日止不满5年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八)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九)产权未明确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为准。 六、家庭人员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人员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经营收入、财产租赁收益、财产转让、住房公积金、社会救助金及其他收入等,以家庭人员上一年度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二)有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签署意见。收入证明须经市民政部门核定。 七、认购程序 1、公布销售方案和保障标准 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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