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卫生系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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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教育卫生系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卫生系统各项资金的管理,最大程度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教育卫生事业更好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运行制度,完善“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县教育卫生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卫生系统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于田县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规范于田县教育卫生系统各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主要是为实现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县人大批准、县财政局正式批复、列入县
2、教育局、卫生局部门预算,由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县级教育事业、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教育、卫生部门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第四条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 一、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教育、卫生系统包括县人民医院、维吾尔医院、妇幼保健站、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中小学校、各乡镇卫生院。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
3、收。第八条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第九条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做到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转借票据,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条教育、卫生系统各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经营性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国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由县财政管理部门科学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果,再次分期注重公平”的原则,进行资金二次返还和分配;经营性
4、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统一进行管理,增强政府对各类收入资金的统筹管理和调剂能力,更好发挥财政资源配臵的职能作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将支出分为以下几类。日常办公经费、专项业务支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课桌椅、教科书等采购支出。 (一)日常办公经费: 1、范围。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临时工工资、厨师工资、其他个人部分的支出等。 2、审批程序。由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收入情况、各单位日常业务情况下达预算指标,由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一年的计划(中小学校由教育局汇总、乡镇卫生院由卫生局汇总),并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
5、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主管县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汇总后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可以按月正常拨付。 3、资金拨付相关要求。各学校、各卫生院的经费由教育局、卫生局汇总上报财政局,上报时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分月用款计划表附后,由财政按计划表直接拨付到各卫生院、学校。 4、超出计划的资金必须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主管县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汇总后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拨付。 (二)专项经费 1、范围。上级下达的专项业务费、基础设施专项、办公采
6、购专项、生活补助专项。 2、审批程序。各类专项资金到达财政后,由财政通过大平台支付系统将资金转入相关财政专户,财政将专项资金按项目按单位汇总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拨付,同时财政将会议纪要下达给相关单位,通知单位资金已到达财政可以拨付。 3、资金拨付相关要求。资金拨付时用款单位需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后附相关附件(如发票、合同、验收单等)的原件及复印件,财政根据审批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收款方(项目实施方),涉及到工程类的支出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4、各卫生院、各学校的专项经费由卫生局、教育局按项目分配给各卫生院、学校
7、,支付资金时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将各卫生院、各学校分月用款计划表附后,报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各卫生院、各学校。 (三)单位所需购买办公设备设施时,纳入政府采购的集中目录的,应按照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出采购计划(填写于田县政府采购审批表、于田县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以上两表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提供),报主管县领导、纪检委审批,交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中小学校由教育局汇总、乡镇卫生院由卫生局汇总统一上报采购办。第十二条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直接到达项目实施单位帐户。
8、2、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项目资金预拨的使用计划和内容,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 3、教育卫生事业各类工程项目应有预算、施工、决算过程,即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签订合同,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4、专项经费购臵设施设备需参照上级“关于学校仪器、医疗器械设备采购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自筹资金形式采购时要注意进行货比三家,本着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科学
9、配臵国有资产,切实为发展教育卫生事业提供保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教育局、卫生局督促各级学校、卫生院建立财务收支公示制度,将财务收支情况按月公开,自觉接受单位职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县监察局要参与重大专项资金的项目评选、资金分配和项目验收的监督;每年要随机选取不少于5%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县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每年要
10、抽取不少于上年专项资金总量的20%的项目资金进行重点审计。使用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调减各项经费的下拨,并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1、收取的各项收入未上缴或未按时上缴县财政专户的; 2、“坐收坐支”、违反“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的; 3、贪污、挤占、挪用、截留专项经费的; 4、超支使用专项经费,导致产生新的债务的; 5、应由教育
11、局、卫生局审批的项目经费未经同意擅自支出的; 6、在账目上弄虚作假套取经费的; 7、巧立名目随意支出的; 8、其他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以上违规行为,由教育局、卫生局纪委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监督检查,一经查实后,对单位领导及相关人个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人管项目职能,建立安全优秀的资金管理体制,形成十六局资金管控标准,全面推行工程项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按流程办事,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管控,
12、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依照股份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的任何资金收支活动。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所有原则。项目部一切资金归法人所有,由法人统一管理使用。托管项目部归受托法人。 (二)集中管理原则。所有资金由法人集中调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项目部无权私自调动。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第一时间、全部上存到法人公司指定账户。 (三)使用审批原则:项目部使用任何资金,必须向所属法人机关上报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由两级法人机关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审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是项目部资金支付1
13、 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财务部组织编制资金集中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负责汇总、下达项目部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附表1);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过程控制。物资设备采购及租赁付款计划表(附表2)、对下计价拨款计划表(附表3)、工资及附加费支付计划表(附表4)、项目经费支付计划表支出分别由设备运输物资部、经管计统部、劳资培训部、财务部审批。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检查、督导所属项目部资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对资金管理办法必须严格落实,不折不扣,如有违反,违一打一,绝不姑息。 第二章账户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法人公司设立资金集中固定账户,作为收支两条线的结算账户。项目部
14、收取的任何资金应当在收款当日第一时间、全额存入法人资金集中账户,所有支出由上级法人审批后从资金集中账户拨付。 所谓任何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从业主、法人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备料款、结算款、质保金、变更索赔资金、各类奖励资金、收取的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各类保证金、安全资金、研发资金、收取的违 约金、赔偿金、物资变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各类款项。 第六条项目部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账户,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度。以集团公司名义开户的,由集团公司审批。以所属法人名义开户的,由所属法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开立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指定
15、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等9家的资金池联网银行,并无条件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进行资金集中授权。 第七条 对特殊项目因资金受到业主严格监管的项目部,依据监管协议,集团公司就地指定账户。项目部支出资金必须履行资金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动用任何资金。9家联网银行以外一般不得开立账户,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 项目部对外收取的所有资金,必须在收到后填报工程项目收款通知书,最晚在收取次日第一时间将款项上存,并将收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上报法人单位财务部门。项目部存款利息必须全部足额上交,在每季度银
16、行结息后次日上交法人单位。 第九条 项目支付款项,分别由对口的上级业务部门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同级财务部汇总下达项目部作为资金支出依据: (一)物资设备采购资金支出,由设备运输物资部依据项目部报送的合同及到货验收情况审批。 (二)验工计价拨款,由经管计统部审批。 (三)工资奖金发放,由劳资培训审批。 (四)项目部直列成本,由经管计统部、财务部联合审签。 (五)项目部经费及相关资金支出由财务部审批。 (六)对外支付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各类押金等),退还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项目分
17、割留存的工程奖、安全支出、研发费用等专项资金支出由项目部向有关业务部门专题报告,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三章 调剂资金管理 第十条 调剂资金只能用于工程项目短期周转、大型设备购置、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四项专项用途。非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费开支、弥补亏损等消耗性项目。 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调剂单位,业主到期未归还的,使用单位要限期追讨。 项目周转资金用后续拨款优先偿还,大型设备购置费用优先用设 备折旧偿还,调剂资金到期,后续拨款或折旧不足偿还的,子公司项目由子公司用其他收益,集团公司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用其他收益偿还。 第十一条 项目部确实需要使用调剂资金的,必须制定调剂资金使用计
18、划和还款计划,报上级法人单位进行论证、审批。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由法人单位论证、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最终审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 调剂资金用于项目短期经营周转的,由项目部提出充分理由,确实存在业主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度必须保证的情况,可以申请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不得直接用于亏损项目,项目已经出现亏损的,必须在法人公司先界定亏损责任的前提下,方可申请。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必须附亏损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调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定期偿还,不得挪用。子公司要对所属项目调剂资金进行背书保证,承担首要管理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资金计划审批层面部门负责
19、人不能认真负责把关,造成资金计划粗放,形成假集中现象,有失职、渎职的,一次给予“降5 级”警告处理,两次撤职。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依据法人授权对项目资金管理负总责,负责组织工程款项等资金收取工作,制定研究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根据规定,委派项目部总会计师。项目部总会计师对资金收支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会计人员委派职责和法人单位批复,具体执行财务收支活动。未经上级审批授权,项目部任何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动用资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动用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正常开支项目名义套取资金后用于其他用
20、途,将资金用于非合同签约单位、或收取款项不如实报告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办人采取撤职处罚。 第十八条 对子公司调剂资金管理实行两级责任原则,不能按期归还的,要分别扣减子公司和项目部领导班子考核绩效奖。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不能按期归还的,扣减项目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奖。 对擅自挪用、改变调剂款用途、收回后超期占用的,一经查实,对经办人就地撤职处理。收回后两天内不办理归还手续的,视为超期占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临时用工人员的统一管理
21、,切实规范临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临时用工因需设岗,从严把关,对可不设置的岗位一律不予设置。第三条对临时用工的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确定用工标准,经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第四条医疗卫生单位编制有空缺,因工作需要聘用医卫类临时工的,应于每年月底之前将所缺临时岗位的数量、专业要求等上报县卫生局人事科,由局党委研究确定录用人员数量方案和招聘简章。第五条卫生局人事科组织实施全系统临时用工的录用考试和考核。局党委根据考试和考核成绩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和分
22、配方案。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由县卫生局人事科办理临时用工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对初次录用的临时用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试用期试用。第七条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确定,可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试用期满后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 第四篇: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 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控制原则。按年度制定资金预算、分月制定资金收支计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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