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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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 为适应教育、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并完善与高等学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有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注重基本素质修养、加强通识教育成分、优化课程结构体系、培育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实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条例。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相关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
2、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同学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
3、务。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号、年龄、籍贯等,均以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报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更改。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4、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身体复查由校医院主办。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下学年按规定日期,向教务处送交入学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后放弃入学资格,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家长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学籍登记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
5、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留级、退学、结业、毕业时,须到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制 第九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留级,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学生欲提前毕业,须在第二学年末向所在学院提交
6、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确需延长修业期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计划,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学生应按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延长修业期的有关费用。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学分制内容包括学分、质量绩点和学分绩点等。学分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等教学环节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结业或学籍异动的依据。学分绩点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评优、推荐和学位授予的依据。 第十三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由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两部分组成。 第
7、十四条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 实验课、公共体育课与计算机上机实践等每32学时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计10学分; 学年论文:计2学分; 毕业实习:计4学分;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2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即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数×质量绩点。 质量绩点分为9档,即: 60分以下,质量绩点为0;60—64分,质量绩点为1; 65—69分,质量绩点为1.5;70—74分,质量绩点为2; 75—79分,质量绩
8、点为2.5;80—84分,质量绩点为3; 85—89分,质量绩点为3.5;90—94分,质量绩点为4; 95—100分,质量绩点为4.5。 补考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质量绩点为1。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为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应修课程学分之和。 五、人才培养方案构成 第十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负责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
9、及要求、学制与学分要求、学位授予、课程结构及比例、主要课程、教学进度表等。 第十七条各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原则上为180学分,学分构成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大板块。理论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课程模块、校本通识课程模块、主干核心课程模块与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模块、专业实验模块、实习实践模块与创新实践模块。课程类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其中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且应取得学分的课程。 理论教学板块: 1、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大学物理、体育、军事理论等公共必修课。 2、校本通识课程模块。包
10、括文史哲经典与文化传承、社会发展与现代性认识、科技进步与科学认识、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等四个模块。校本通识课程采取网上选课,学生可在第三至十一学期选修,每学期只能选修1门课程,四年选修不得少于8学分。 3、主干核心课程模块。包括主干课程与核心课程两类,主干课程主要涉及各专业所属学科的基础课,核心课程主要包括各专业中居于核心位置、具有生成力的课程。 4、专业课程模块。包括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类。专业必修课由各专业精选除主干核心课外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课程组成。专业选修课主要包括从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发展方向出发开设和设置,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可以自由选择的边缘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 实践教学板块:
11、 1、公共基础模块。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安全教育、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公共必修课。 2、专业实验模块。包括单独设置、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的实验课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3、实习实践模块。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或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项目。 4、创新实践模块。包括顶点课程、学科竞赛、科研训练计划、技能培训等实践项目。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跨学院选课应征得有关学院认可。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六、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的取得 第二十条学生
12、应当参加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及教学环节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和期中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70%—80%。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考勤、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平时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每个长学期闭卷考试课程门数所占比例约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
13、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医院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缓和班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六条成绩的记载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计入单科成绩单; 2、单科成绩单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3、凡属缓考、补考获得的成绩,除记载实际成绩外,要注明缓考、补考等字样。对旷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相应栏目内记0分,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4、考核
14、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单科成绩单,报所属学院,学院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后由任课教师核对签字、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和学院公章,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各学院应及时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成绩; 5、单科成绩单由教学秘书按学期保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确需查阅时,经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学秘书办理查阅手续。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应在考核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第五周前向学院提交复查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后,在第五周统一复查成绩; 6、成绩报送教务处后,确需更改的,学院应填写成绩修改审核表,经任课教师签名、教学秘书加盖个人名章、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
15、处理、备案; 7、参加大学外语二级、三级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口语考试,口试成绩记入期末外语考试总分中。凡在我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六级考试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单独管理,在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中单独列出,不再另计学分,此成绩可作为奖惩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依据之一; 8、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可作为我校相应课程的补考成绩。 第二十七条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由各学院负责打印,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学院公章和教务处公章方可生效。出国学习需英文成绩单者,在校学生与教务处教务科联系办理,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七、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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