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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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津工商市字201325号关于推行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切实维护煤炭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JF-2013-066)。现印发给你们,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或提出建议。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3日JF -2013-066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
2、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合同。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表1煤炭产
3、品质量规格表品种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吨)全水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Mt%Aad%Var%St%Qgr,daf kcal/kg1.3供需交易数量根据 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1.4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2煤质奖罚2.1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吨。若实际交货热
4、值低于基准热值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价格降低(2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 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 元/吨。2.3特低灰煤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合同价格0.1%)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合同价格0.1%) 元/吨。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 元/吨;5.
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 元/吨。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 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 元/吨。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3合同价格:3.1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现汇价格),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各地区直达到站价格)。3.2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3.3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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