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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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竭诚为客户提供审计、验资、记账、登记代理、财税顾问、管理咨询、资产评估、清算管理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会计机构。事务所持有上海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1000182)和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310007095),现为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会员单位。经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组委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评定,荣获“2021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程皓荣获“2021服务中小企业优
2、秀会计师”。获得“中国骄傲第8届中国时代十大诚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七二八年度黄浦区文明单位”称号。荣获“2021中国中小企业最受欢迎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21年度最受中小企业欢迎全国十佳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九二一年度,二一一二一二年度,二一三二一四年度,二一四二一五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荣获“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事务所”。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贯秉持“我们专业,我们更敬业”的服务理念,在同业中是一支崛起的生力军,自创建之日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倡导自我良性
3、发展,始终从客户角度寻找契入点,以追从信用、诚信待客的态度,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使客户真正体验到我们的服务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价值。 (二)人员基本情况 我所建立了较为固定的管理人团队,以致力开展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主要管理人团队成员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在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我所已逐步制定、完善了专门适用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一般管理制度,包括。(1)工作例会制度;(2)人事管理制度;(3)薪酬制度;(4)工作纪律;(5)行政管理制度;(6)项目管理制度;(7)发文用印管理
4、制度;(8)档案管理制度;(9)财务报销制度;(10)违纪惩罚制度。 2、质量控制制度,包括。(1)项目工作日志制度;(2)专题会议制度;(3)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4)文档四级审核制度;(5)清算过程的请示汇报制度。 3、客户协调制度,包括。(1)客户信息交接制度;(2)客户信息保密制度;(3)重要事项的协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我所未发生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的事项,不存在人员违规的情况。 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作为第二批入选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我所十分重视上海高院定期举行的随机摇号确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活动,根据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关于
5、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委派专人按时参加随机摇号活动。截止目前我所通过摇号中签的破强制清算案件2件,其中2021年摇中1件,2021年摇中1件,2021年至今未摇中。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一)破产案件 至今,我所未承接企业破产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一。 (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至今,我所合计承接2个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二。 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按照上海高院的要求,为维护广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所在承办清算案件的过程中一直秉承“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原则,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为目标”的办案理念。在办理每件公
6、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我们都能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建立了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及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认真履行清算工作程序。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工作以来,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没有发生“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的情况,没有发生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因工作失误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7、情况。 六、工作特色、履职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工作特色 1、积极参加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 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思想,我所的破产管理人工作团队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 2、我所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期研讨破产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并借助整个破产重组团队的资源和平台,深度参与到其他破产案件中,为管理人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相关问题及建议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定代表人等企业高管人员在清算期间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少数企业不仅不配合,拒绝移交企业印章、证照和财务资料,相反却制造一些障碍,致使清
8、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建议在法律层面出台一些对清算企业相关人员有制约力的条款。 2、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限于自身的权限,管理人到相关登记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或者清算企业的权力资产、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等基本信息常常需要申请法院协助进行,这不仅仅增加了案件受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不利于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联席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管理人的相关权限。 3、承接的强制清算案件往往操作难度大,大多无财产,财务资料缺失,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大部分案件都是管理人垫支清算费用,造成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完成清算后却没有相应的报酬。建议各个基层法院在承接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落实相关清算费用,否则承接
9、了案件,但最终清算结果无法让案件顺利结案。 4、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由于企业财务资料的灭失,清算无法进行,致使法院审理终结清算程序,但却不能办理工商注销手续,造成不少类似的无法清算的空壳企业不能合法退出市场。对于此类情况,建议主管部门能出台相关政策,对此问题能切实合理合法地彻底解决。 附件1: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附件2: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2021年5月至2021年5月)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沪高法(2021)3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管理人在2021年5月至2021年5月
10、间的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员配备 自2021年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批管理人名册后,本所即组建了专门的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下称“破产部”)。10年来,破产部的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和运作管理都得到了很大的优化和发展,其中近三年间的提升尤为明显。 本管理人破产部维持15名左右的核心人员配备,具体参与协调所内破产事务;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随时组建有更多律师参与的案件团队,负责处理特定案件。核心人员配备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高伙领衔。破产团队由本所刘正东主任为首的高伙领衔,以更好地协调使用所内整体资源。 2.相对稳定。管理人团队人数和人员构成相对稳定,以保证业务能力不因人员流动而波动
11、,破产部主任李成浩律师参与了本所的全部管理人案件。 3.合理构架。破产部核心人员从专业特长、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合理配备,以应对破产案件的复杂情况。 1/6 4.设置准入。对于破产管理人团队人选结合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以维持团队整体的高水准运行。 核心人员具体情况见附件1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 二、制度建设 近三年来,本所对破产部原有的内部管理运行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形成了包含一体化分配制度、“三级”决策制度、“点线”分工制度、常态化学习制度在内的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1.一体化分配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具有随机性,各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收益回报、时间
12、进程等各不相同,为促进整体发展,本所从2021年开始,从人员配备、收入分配、业务开展等角度打破个案限制,初步实现破产业务的一体化建设。 2.“三级”决策制度。为最大程度地保证办案效果,发挥本所律师的集体智慧,控制案件风险,兼顾决策效率,近两年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决策程序,形成“三级”决策制度,即高级合伙人会议、决策团队(由破产部负责人与个别高级合伙人组成)、执行团队等三类决策主体,各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高效处理案件中的大小决策事项。 3.“点线”分工制度。管理人团队分工以资产清收、债权审核、综合协调等业务小组为线,以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公司法、刑法、金融法等专业团队为点,注重吸收不同专
13、长的律师进入破产业务大团队,实现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2021年,直接参与单个破产案件的律师增至近30名,相互分工合作,共赢发展,既培养了新人,又锻炼了老人。 5.常态化学习制度。所内建立每两周一次的案件团队会议制度,通过 2/6 现场研讨、视频会议、微信群聊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解决问题,达成共识。积极派员外出学习,近两年内共派出律师赴上海市和全国各地培训40余人次。组织对外交流,成功邀请比利时hbsv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到所交流,并就破产业务做了重点介绍。鼓励团队成员参与典型案例,边做边学。 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本所严守摇号纪律,派专人负责参加上海高院组织的破产案件随机摇号,准时出席
14、不缺席。5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5月至2021年5月间,本所通过随机指定的方式相继承接5个破产案件(见附件2)和4个强制清算案件(见附件3)。 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我们一直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以及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无任何执业违规情况。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对于由本所担任申请人的破产案件,主动在摇号前知会高院请示回避问题。 六、工作特色 1.实践经验特别丰富。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本所至今共承办了各类破产清算案件约40起,承办案件数量较多促使实践经验快速积累,企业类型涉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处理的资产类型涉及土地使用权
15、、房屋建筑物、机动车、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各种财产形式;债务人的行业涉及化工、纺织、有色金属、食品生产、房地产开发、健身器材制造、建设工程、广告、 3/6 服装、外贸经销、特种容器等数十个领域。 2.积极承担破产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研讨会,年内曾派员参加浙江省律协组织的企业破产培训班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律协联合举办的“航运、造船企业破产的现实困难和应对”研讨会、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二届破产法事务高级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组织)。所内李成浩律师受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邀请,多次为来自上海、江苏、安徽等地的注册会计师开设破产
16、管理人讲座,交流管理人制度,累计受众千余人次。 3.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责。本所利用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起草完善企业破产法、监督企业破产法实施等方面的议案。三年间,本所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提出的进一步加大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力度的建议的议案已被采纳解决;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建议和进一步改进破产案件有关工作的建议已计划解决。 七、存在问题 1.关于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尺度把握问题。破产法中以勤勉尽责作为对管理人工作的概括要求,实践中很难把握具体尺度,以致引发对管理人工作风险防控的热议。能否建立一个管理人工作行业标准,为管理人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提供现实参照。 2.关于管理人调查权
17、的问题。以律所担任管理人为例,无论从法律要求层面和现实需求层面,均对管理人的调查工作提出了比一般律师更高的要求,但现实中管理人享有的调查权限与一般律师无异,给管理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能否赋予管理人更多的与案件相关的调查权利,特别是 4/6 关于财产调查方面的。 3.管理人指定时间与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协调问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实践中由于需要经历随机摇号等程序,都将在受理之后一段时间才指定,部分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时间间隔超过一月或者数月,致使公告时间、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等时间节点都无法与破产法相衔接。由于两者时间存在差异,时效中
18、断若仍按破产法规定以破产受理起算,如何与民法中管理人“知道和应当知道”相协调。希望在之后的法律修订中能够协调相关矛盾。 4.三无企业的管理人工作费用问题。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案件中有大量无产可破、无法清算的案件,管理人大多无任何报酬,亦没有相关报酬基金予以调节。 今后,本所将持续在破产与强制清算业务领域的重视与投入,更扎实地开展理论研究,更勤勉地履行管理人职责,以期取得更大进步。 以上报告,提请审阅。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1.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2.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3.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5/6 6/6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
19、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21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捷华所自2021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
2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截止2021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
21、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1/14 附表) 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
22、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 (一)工作指导思想 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 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
23、,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 1.收案分配制度 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 2.履职回避制度 2/14 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遇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 3.印章管理制度 捷华所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期间印章合法规范使用。 4.账户管理制度 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的费用结算,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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