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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三旧”改造工程实施监管协议(协议编号: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清远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地址:; :;负责人:; 职务:; :; :O乙方:; 地址:; 法 定代表人:;职务:; :; :O任由乙方自行承当。(八)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因乙方原因引发的相关 赔偿、诉讼等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当相应责任。 乙方与工程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应当报甲方存档。属于安置物业的局部未经被拆迁安置人同 意不得对外销售。乙方未能按本协议履行拆迁补偿安置义 务,引发社会不稳定重大事件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 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2、用于补偿安置相关权利人。(九)乙方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公共配建设施移交义务 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方提出支 付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十)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标准的,视为乙 方违约,乙方应承当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 成的对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甲方可向 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方提出支付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十一)乙方需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 性负责,因资料虚假所造成的经济及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自 行承当。假设乙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甲方有权撤销相 关审批手续。(十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本协议作为工程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补充
3、条款的,甲方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停止或不予办理本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意见,由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当。第六条不可抗力(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暴动等自然社会灾害)造本钱协议约定内容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 的,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 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 后应立即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不积极履行协议义务 的,视为违约,按第五条规定承当违约责任。(二)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乙方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 事件的情况以信函、 等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事件发 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协议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或 需
4、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条其他约定(一)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监管内容作为补充条款,纳 入后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政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 本协议双方根据变化后的政策,协商解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 事宜。(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 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四)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应 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协议壹式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双方各执份,其余一份分送政府相
5、关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 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清远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年 月曰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年 月曰第一条总那么(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 节约集约用地的假设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 知(粤府(2016) 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提 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国土资三旧发(2017) 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深
6、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 (2018) 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双方本 着自愿、老实、守信的原那么,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二)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监管措施、责 任义务等对乙方实施改造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工程进展信息。乙方未能 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的惩罚或管 制措施,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同意在改造工程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预售 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甲方出具的监管意见书作 为依据。(三)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 广东省“
7、三旧”改造政策规定,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 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履行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义务,保障改 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实 现改造工程的综合效益。(四)本协议中约定的监管内容及监管措施,由对应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落实共同监管制度。第二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清远市 县(市、区)三旧改造工程。(二)地块位置:(三)地块面积:(四)标图建库号:(五)工程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情况:(六)土地用途:(七)规划条件:(具体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和签订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A)改造资金投入: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九)土
8、地使用现状:(十)改造涉及补偿安置情况: (十一)工程分期实施计划:第三条监管内容甲方对乙方在实施“三旧”改造工程过程中承当的以下义 务进行监管:(一)实施实质性改造义务1.改造方式及内容:本工程用地经完善有关手续后,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采用 协议出让/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 方式供地,由乙方采取撤除重建/局部改建 /综合整治/改变用途/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方式实 施改造。具体改造内容按本项下第一种方式履行:(1)依法解决本工程用地涉及有关经济关系,自行清 理撤除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经批 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施工建设。(2)依法解决本工程用地涉及有关经济关系
9、,保存原 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对既有建 筑进行功能改善和环境美化,加建局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3)依法解决本工程用地涉及有关经济关系,基本保 留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空余土地上加 建局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4) 2.工程实施期限:乙方同意在一年一月日之前 完成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清理撤除工作; 同意在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日之前竣工(涉及分期实施的,可分开填写当期的撤除、开 工、竣工时间)。(以上时限非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的 情形除外)具体开工竣工时间以后续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为准,包 括土地开发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10、让合同或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等(以上时限非乙方原因导致 不能按时完成的情形除外)。(二)履行公共配建义务1 .公益用地移交:乙方同意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将向甲方 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工程建 设用地 平方米。移交用地共宗,面积分别为_ O2 .公共设施配建和代建:乙方同意在工程改造范围内配 建/代建以下公共设施,建设完成且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无 偿移交给甲方或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甲方按地上建安成 本核算的本钱价进行回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配建/代建的 公共设施分别为:(1) 政府保障性住房:(注:此处应填写建筑面积、套数、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 例等信息。)(2
11、) 工 程 配 套 项 目:(注:此处应填写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信息。)(3)(三)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乙方同意自行清理工程改造范围内的经济关系,通过原 权利人友好协商,就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与所有原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约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时限、临时过渡安置等事项,确 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兑现相关 补偿安置资金;确定以实物方式进行安置的,对安置物业应 当优先建设、按时移交,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原权利人 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监管措施(一)公益用地移交监管。乙方应依法依规对改造范围 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撤除,严禁野蛮
12、拆 迁。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完成公益性工程用地移 交。(二)资金监管。为保证改造范围内配套设施、安置物 业如期建设实施,防止逾期建设或者不建设等问题,采取下 列第一种方式对乙方改造资金进行监管。1 .乙方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到工程约定的银 行设立改造专项资金监管账户,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标准 由乙方/或者代表乙方的主体足额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 户内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挪用。复建安置 保证金可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转为补偿安置 资金或用于补偿相关权利人,也可转为安置物业的建设资 金。2 .由乙方在签
13、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供专 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 件的见索即付保函,由甲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专项监管资金总额为由乙方负责建设的配套公共设施的概 算造价,保函期限为月,保函到期前乙方必须提供后续银行保函。乙方未能 按本协议关于配建公共设施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视为乙方 违约,甲方可向出具该保函的银行方提出支付保证金,乙方 不得有异议。3 .(注:以上1、2两种方式可结合运用。)(三)预售监管。乙方办理本宗地上安置物业以外的其 他房屋销售(预售)手续前,应当向甲方提交按补偿安置协 议约定并经原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安置物业分配方案和房屋 选择确认文件,
14、申请甲方就补偿安置协议和本协议的履行情 况出具意见,作为办理相关房屋的销售(预售)手续的必备 要件。(四)转让监管。乙方因资金困难等因素造成工程无法 继续实施改造需转让的,必须在转让前 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甲方经审核同 意批准乙方转让的,受让方应无条件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公益 用地移交方案,并继续落实本协议约定的公益性工程用地移 交、公共设施配建和代建、安置物业建设及交付等责任,并 与甲方重新签订实施监管协议。乙方内部股权和人事发生重 大变动的,应当在相关变动事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 甲方。(五)规划验收监管。乙方原那么上应将当期配建/代建 的公共设施、安置物业先
15、行建设,并严格按照安置补偿协议 约定的时限完成安置物业的建设。乙方在申请工程规划验收 前,须完成工程配建/代建的公共设施、安置物业建设,并 向甲方出示已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上 述配建/代建设施、安置物业没有竣工验收之前,乙方不得 提出对工程其他工程的验收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其它 工程不予验收。(六)行业监管。对于改造用途为工业用地或用于开展 新产业、新业态的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后应当就改造方案落 实情况征求相应的产业主管部门意见,作为办理工程经营许 可、资格认定等手续的必备要件。第五条双方责任(一)在每月日前,乙方应将该时间段内工程进展 情况(包括工程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额)
16、及取得的相关行政 审批手续文件(复印件)报送甲方。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 到工程现场实地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二)乙方原那么上应在改造方案获批之日起1年内申请 办理供地手续,在完成供地手续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工改造。 甲方有权催促乙方按期开工、竣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在规 定期限内办理供地手续的,甲方有权撤销其改造方案的批准 文件或提请改造方案批准机关撤销其方案批准文件。乙方未 在规定期限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 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提请原批准用地或者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行政审批 服务,将本工程涉及相关审批事项全部
17、纳入“绿色通道”,提 高行政审批效率。(四)乙方未按照改造方案和有关规划要求开发建设项 目的,甲方有权责令整改,在完成整改之前,甲方有权向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或不予办理本工程相关审批手续 的意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当。(五)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改造范围规划城市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工程用地移交给甲方 或甲方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有权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提出不予出让工程土地使用权的意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当。(六)乙方未取得甲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意见, 即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销售(预售) 手续,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 止或不予办理本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意见,由此造成的经济 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当。(七)乙方在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未书面通知甲方 并取得甲方同意,即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或 在内部股权和人事重大变动时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视为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或不予办 理本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意见,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及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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