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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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新旧条文比照第六编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院关于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等民法典对应条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 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 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 开始的时间。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 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法 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 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 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 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 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 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 入的资金和所
2、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 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 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 作为遗产。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 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 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 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 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 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 产。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 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 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 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 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 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局部无 效。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 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 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 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 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
3、 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 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局部无 效。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 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 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 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 权,而是所有权。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 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 是否成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 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成认。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 始的时间。第三十八条继
4、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 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 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 人。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 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 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 承。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 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L48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 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 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 继承的人签名。49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 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 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 是所有权。50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 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 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 的具
5、体理由,决定是否成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 承反悔的,不予成认。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 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 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 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 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 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 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 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 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 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 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 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 那么应当归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 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行,致协议解
6、除的,不能享有 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 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 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的,那么应归还扶养人或集体组 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 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 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 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维 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 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 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 产。第一千一百三H 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 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 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 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
7、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 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 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 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 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 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 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 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 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 利益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 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 其应继承的遗产。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 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 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 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 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 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
8、面表示放弃 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 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 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 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 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 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 列为当事人。五、附那么行。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64.继承法实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1、本解释的适用应当以案 件适用民法典为前提,应当按照 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
9、的解释中 相关内容予以判定。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 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 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 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 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 不均等。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 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 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 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 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 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 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 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 使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 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 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 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 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
11、遗赠权。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 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 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管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 失继承权。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 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 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的,不管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 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 丧失继承权。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 承人的,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 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
12、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 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 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 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 继承权。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笫七 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 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 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 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 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 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 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情节严重”。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 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
13、乏劳动 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 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 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 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 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 产。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 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 上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 产。(一)第一顺序:配偶、子 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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