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制度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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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 保 证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 ( 包括水利枢纽、 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引调水、灌溉排涝、城市防洪工程、围垦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等 ) 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 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
2、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是 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注册执业证书(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 (Water resources &Hydropow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水利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 (
3、 水利水电工程 ) 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 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 程 ) 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 程 ) 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第七条 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成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家委
4、 员会 , 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考试大纲和试题 , 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 , 组织评阅卷工作 , 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 标准建议。建设部、水利部、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 守职业道德 , 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 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考试。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 , 由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委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 制 , 人事部、建设部和水利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 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5、 资格证书。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 工程 ) 资格证书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 水电工程 ) 资格考试。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实行注 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 必须经过注册 , 方可以 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的名义执业。第十二条 建设部、水利部为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 工程 ) 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注册的 审查机构
6、。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 , 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 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 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 ,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 , 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 的审查工作 , 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送建设部、水利部审批。建设部、水利部自受理审查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 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 , 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建设部、水利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每一注册有 效期
8、为 3 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土木工程 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的执业凭证 , 由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 电工程 ) 本人保管、使用。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 , 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 3 年内提 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 在申请初始注册时 , 须符合本规定 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注册申请表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资格证书 ;( 三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四 )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
9、的 , 应在届满前 30个工作日 , 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 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 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 ;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 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延续注册申请表 ;( 二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三 ) 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变更执业单位 , 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并按本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 , 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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