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视点-本期视点.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期视点-本期视点.pdf(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龚一帆,女,编审,副主编,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中国蔬菜 编辑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100081李明建,史艳华,通讯地址同第1作者收稿日期:2006-06-01 本期视点 中 国 蔬 菜CH I NA VEGETABLES2006(7):13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背景及亮点解读龚一帆 李明建 史艳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4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内容涵盖了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过程,明确了各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权责,拟从立法层面解决百姓“菜篮子”质量安
2、全问题,因而备受关注。1 法律出台背景1.1 食物源性中毒事件层出不穷“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所规范的农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近年来,食用农产品中毒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蔬菜农药残留的群体性中毒事件。2004年卫生部通报的381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由食用有毒动植物引起的140起,中毒1 466人;2004年9月6日,湖南省溆浦县江口镇中学食堂发生有机磷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229人;这两年陆续曝光了河北张北毒菜进京事件、香河毒韭菜进京事件、湖南祁东毒黄花菜事件、安徽
3、郎溪毒茶叶事件、河北永年毒大蒜事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这些都暴露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某些弊端。我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不涵盖种植和养殖等生产环节,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没有法律依据;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角度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出台意义重大。1.2 国际贸易绿色壁垒不断升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与国际间的农产品贸易领域进一步扩大,同时其贸易争端也与日俱增,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贸易争端的焦点话题。近年来,相关绿色壁垒不断升级,从2002年开始,日本对中国蔬菜不断增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多项技术检测指标,由2001年前的38项增加到200
4、2年的81项,2004年日本又增加了涉及粮谷类、蔬菜类等60种农产品的11种农药残留指标。德国也要求我国出口的脱水蔬菜必须出具非转基因、化学残留物不超标和不含放射性的证明。美国、日本和欧盟还制定了更多、更严格的感官指标和农药残留等理化指标,如大蒜,欧盟的检测指标有111项,日本有61项,而我国只有37项;香菇,欧盟有111项,日本有47项,而我国只有36项。另外,今年5月29日,日本开始实施了对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限量规定更为严格的“肯定列表制”。正是这些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系列限制标准,使得我国蔬菜出口多次因为不达标而造成巨大损失。如2001年日本以大蒜农药残留超标为由,提出3月1日后对我国
5、出口的大蒜等植物源性产品每批都增加农药残留相关检测项目,提出的蔬菜农残检测项目达43项之多;同年7月因输日白梗小白菜敌敌畏超标,输日菜心毒死蜱超标,导致日方对我国蔬菜输入境从严检查。据有关部门估算,自2002年以来,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造成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已达100亿美元以上。在食物源性中毒事件层出不穷及绿色壁垒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同时也影响到农产品生产者及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确实到了非下大力气治理不可的地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出台,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1.3 我国蔬菜业面临的困难我国是世界上蔬菜
6、生产的第一大国,2000年我国蔬菜总产量达4.4亿t,占世界总产量的65.5%。我国也是世界上蔬菜出口第一大国,2000年我国蔬菜出口245万t,创汇15.8亿美元;2002年我国蔬菜出口360万t,创汇18.9亿美1元。据FAO统计,自1990年以来,我国的蔬菜出口量一直居世界第5位,蔬菜进出口顺差占我国整个农产品进出口顺差的44.8%。作为一种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蔬菜产品在世界贸易中占有一定优势,许多进口国担心大量进口蔬菜会影响本国蔬菜生产,制造绿色壁垒便成为其限制我国蔬菜出口的主要手段。面对不断升级的国际绿色壁垒,我国蔬菜出口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参与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一个巨大隐
7、患。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五大亮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从我国农业生产实际出发,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既系统全面,又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农产品产地管理被列入法律条款农产品产地环境及管理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农产品产地的大气污染、农业用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都会对农作物产生危害。近年来,因农产品产地的大气、水体、土壤被污染而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严格选择和控制产地环境,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农
8、产品产地关系比较密切的有 环境保护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农业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等,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明确规定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水体、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
9、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2.2 农产品生产过程被要求全程监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质量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的职责。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因不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容易给农产品带来了直接的污染,为了做到危害源可
10、查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明令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2.3 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实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上市已是大势所趋。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对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的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六要素方可上市销售。逐步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对于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
11、品质量安全状况、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对农产品包装与标识,还做出了其他一系列的规定: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
12、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2.4 农产品上市将实施市场准入和监督抽查制度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农产品上市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监督抽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确
13、立了比较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障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14、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22.5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任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破坏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行为,将依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
15、销毁;如有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情形(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将对责任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蔬菜业应对措施蔬菜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由于蔬菜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许多地区已将发展蔬菜生产作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面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实施,对今后蔬菜业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以供读者参考。3.1 加强对蔬菜从业者的宣传培训面对法律的即将实施,蔬菜产业应当做好相关的前期准备,相关部门应尽快加大对蔬菜从业者的宣传
16、,包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等法律知识的宣传以及生产技术、用药、用肥等方面的培训,强化生产者和销售者遵纪守法的意识,做到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心中有数,知道法律约束的环节在哪里,法律调整的重点在哪里,要达到法律的要求应该从哪里入手等。3.2 做好区域规划,强化源头治理严格选择和控制产地环境,做好区域规划。一是选择适宜的产地环境,调整种植结构,依照相关规定与标准,对生产区域的大气、水体、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进行检测,对不适宜蔬菜生产的种植区进行调整;二是防止产地污染,强化环境保护。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工业“三废”以及不合理使用水、肥对蔬菜种植区的污染,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物质需符合国家规定
17、的标准,防止蔬菜产地环境恶化。3.3 改进生产技术,加强全程监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以最佳的防治时期来实施病虫害的防治措施,做到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二是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不使用未经过国家登记注册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肥料,在农药、肥料的使用过程中,要根据病虫害发生的情况,按照蔬菜的生长特性和不同农药、肥料品种及其说明书来进行合理施用,不随意增加施用量和施用频率,同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三是实施检验检测,蔬菜上市前要进行相关的质控和检测,在上市前排除不安全的产品。3.4 对产品进行分级包装标识严格实行对蔬菜产
18、品进行分级包装标识制度,对蔬菜产品逐步推行分级、净菜包装标识上市,根据蔬菜产品的特性,标识可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3.5 构建产销责任合作机制采用现代物流方法,使用条码追踪技术,建立蔬菜质量可追溯体系,使生产环节有生产记录,销售环节有销售记录,构建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质量、责任互信机制,做到环环可追溯,实现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链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有关法律责任的部分条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共有8章56条,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以下是几条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
19、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