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TSG-R5001-200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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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TSG-R5001-200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特种设备全技术规范 TSG R500*-2004TSG特种设备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目 录
2、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使用登记(1)第三章停用、变更和注销登记(3)第四章监督管理(4)第五章附则(4)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6) 附件2气瓶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8) 附件3气瓶过户证明(10)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用气瓶、非重复
3、充装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和使用。 第四条 气瓶应当由使用单位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自有气瓶或者充装单位托管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每批气瓶的数量由办理登记的部门确定。 第五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4、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第二章 使用登记第六条气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七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气瓶使用登记表(附电子文件)(见附件1)一式2份,逐只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并且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一)新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二)新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三)气瓶产权证明或者托管证明;(四)气瓶充装单位的钢印班子和代号。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办理使用登记后立即申报进行定期
5、检验。 第八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补正告知书,说明理由;(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时,应当按照气瓶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6、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发给使用登记标志牌(环),标志牌(环)上应当有气瓶使用单位的代码。 第十条 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退还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其使用单位代码和气瓶顺序编号永久性标记,并且悬挂使用登记标志牌(环)。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有以下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一)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二)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三)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气瓶;(四)超过
7、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五)有两个(含)以上使用单位代码、气瓶顺序编号等标志而无法确定其产权的气瓶;(六)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气瓶。第三章 停用、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气瓶准备长期停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上注明。停用气瓶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过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 第十四条 气瓶过户,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气瓶需要过户,原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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