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规定(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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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钢轨探伤管理规定-第 2 页关于印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通知关于印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1995 年铁道部发布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 号)对指导工务钢轨探伤工作,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对钢轨探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大型钢轨探伤车的不断投入使用,全路已形成了钢轨探伤车和探伤仪的两级钢轨探伤网络。现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予以发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 号)
2、同时废止。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二六年十一月十日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
3、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第四条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一节 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第 3 页第七条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第八条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第九条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第十条
4、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工作。第十一条要按照 GB/T 9445 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执机人员必须具有 I 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 50%。第十二条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第十三条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第十四条探伤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
5、探伤工作。第二节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工务处制定铁路局钢轨探伤工作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探伤设备(包括钢轨探伤车、钢轨探伤仪、钢轨焊缝探伤仪、通用探伤仪以及相应的探伤器材等)和相应检修设备的配置计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建立健全钢轨探伤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制定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并督促、指导实施,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统计。制定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计划。制定钢轨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办法及年度探伤计划。第十六条钢轨探伤管理组督促、检查探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基层单位探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 4 页负责实施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参与对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
6、析。建立健全钢轨探伤仪检修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负责对钢轨探伤仪的维修、年检和性能检查。负责对新购置探伤设备、器材和配件的测试或抽查,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第三章 设备管理及检修第一节 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十七条铁路局应根据探伤设备配置计划为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配足探伤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同时应配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通信工具(如对讲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修理工具等。第十八条新购置的探头和其他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组织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探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钢轨探伤仪应符合 TB/T2340 标准。超声探头及保护膜应符合 TB/T2634 标准。钢轨焊缝探伤仪
7、应符合 TB/T2658.21 标准。通用探伤仪应符合 JB/T10061 标准并能满足钢轨探伤的需要。第二十条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超声波探伤试块,其中包括:标准试块:CS-1-5 试块、CSK-1A 或 IIW 试块等对比试块:WGT-3 试块和阶梯试块等实物对比试块:如 GTS-60 试块和附件 2 推荐的 GTS-60C 试块等。钢轨焊缝探伤试块:GHT-1 试块,GHT-5 试块或等效的 GHT-2、GHT-3、GHT-4 试块。同时,应注意收集各种带有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第二十一条钢轨焊缝探伤应配备符合 TB/T2658.21 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第 5 页第二十二条应
8、建立健全探伤设备的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加强探伤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检测,禁止使用有故障的探伤设备进行探伤作业。第二十三条探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暂不使用的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做好记录。第二节 探伤仪检修、保养和考评第二十四条检修和保养探伤仪探伤仪的检修和保养分日常保养、月测试、季度检修(季检)、年度综合检修(年检)和故障检修等。1日常保养: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包括擦拭仪器、充电和对有关部件进行调整、紧固等。日常保养由操作者实施。2月测试:每月进行一次。对仪器、探头性能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 1),并对机架部件进行保养。月测试由班组实施,班长(机组长)复验,工长抽检
9、和签认。3季检:每季度进行一次。逐台对仪器和探头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 1)进行测试和调整。对机架(包括探头架和翻板等)进行保养和整修。季检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探伤生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检验。4年检:每年入冬前进行,可与第四季度的季检一并实施。对探头和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 1)。年检由铁路局组织实施。5 故障检修: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探伤试块加强对探伤试块的保养。应注意防蚀、防锈、防潮、防碰撞损伤,重要的基准孔应用铝塞防水密封胶封固,基准线、切割槽应采取防锈措施。第二十五条考评对探伤仪的状态质量考
10、核评定,应贯穿于探伤仪的整个使用过程中。考评内容1季检、年检的合格率、优良率。-第 6 页2年度总评优良率。3年度探伤总里程。考评方法1 季检考评:在仪器季检后进行。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铁路局抽检,抽检率不少于 20%。2年检考评: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并由铁路局对各基层单位通过年检的仪器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少于 25%。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奖惩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三节 探伤仪的报废第二十六条报废标准探伤仪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五年或工作小时超过 5000 小时者报废;达到报废时限但年检时仪器各项指标仍能达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第二十七条报废程序仪器年检时,
11、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经工务处组织鉴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第四节探伤车管理和运用第二十八条钢轨探伤车分为铁道部钢轨探伤车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铁道部钢轨探伤车配属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局钢轨探伤车由铁路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负责对全路钢轨探伤车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铁道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全路线路进行抽检。第二十九条钢轨探伤车的运用和管理按钢轨探伤车运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 50 Mt 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 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 2 遍,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 25 Mt 的干线每年应至少检查 1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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