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相关争端解决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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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相关争端解决案例评析.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相关争端解决案例评析.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相关争端解决案例评析 摘要:在对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案例所作争端解决报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后,论文指出,由于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应加强对WTO协议中与农产品密切相关的各项
2、规范的研究,尤其是加强对技术性规范要求较高的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研究。论文阐明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该协议争议时的推论过程,并对关键性条款及争议重点进行了分析,提出科学证据、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为该协议各项义务之重点。关键词:卫生检疫科学证据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透明度在国际贸易中,农产品始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针对农产品制定有众多的标准,在确保进口农产品质量的同时,某些标准也对国际贸易构成了相应的贸易技术壁垒。由于这些标准往往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卫生、安全和健康的面目出现,因此常常被一些国家或地区用来作为贸易保护的借口,从而导致农产品贸易领域形成许多不合理障碍,被称为
3、“绿色技术壁垒”。乌拉圭回合之前,食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规则仅表现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原则性规定,即“各成员为了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必要的卫生检疫措施”,但因缺乏具体的规则,一直未形成系统的多边法律制度。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一直与农产品贸易谈判联系在一起被各方所讨论,但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则以单独的法律文件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 Agreement,以下简称 SPS协议)成为多边货物
4、贸易规则的一部分。在乌拉圭回合“SPS协议”生效后,许多WTO成员实行已久的食品卫生检验与动植物检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措施)均受到质疑,当事国在磋商未果之下,往往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至目前为止已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并通过争端解决程序予以处理的争端解决案件共有三个,分别是美国与欧共体间的荷尔蒙牛肉禁令争端案(以下简称“荷尔蒙牛肉案”)、加拿大控告澳大利亚对进口鲑鱼之禁令争端案(以下简称“鲑鱼案”)、美国控告日本对于进口水果的品种测试要求争端案(以下简称“日
5、本水果品种测试案”)。上述三件案例所争议的措施分别涉及食品、动物、及植物所引发的对人类或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危害风险,经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的调查认证后作出争端解决报告,报告对各成员在SPS协议下的实质权利与义务有许多讨论,有助于对协议条文的澄清,对于各成员采取SPS措施也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一、食品卫生检验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概述依据关贸总协定规定,为维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将不阻止成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同时希望各成员在实施相关措施时,应不致对贸易造成不公平的歧视或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SPS协议,对成员实施SPS措施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作出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试图建立食
6、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模式,界定各国应有的权利义务,以促进各国在合乎科学原则、等效及协调的方式下采取SPS措施。SPS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 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TBT协议)而制定的,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 SPS协议由前言、正文14条共42款和3个附件组成。(一)协议所确立的原则1.尊重各国主权。协议在前言中规定,世贸组织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需的措施;协议第2.1条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
7、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2.符合科学依据。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必须具有科学上的支持,SPS协议第2.2条规定,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3.必要性原则。协议第2.2条前段规定,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第5.6条规定,在制定或维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实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时,各成员应保证此类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达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的限度,同时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可行性。4.非歧视原则。与关贸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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