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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教财202138号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扩权县教育局、财政局: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212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2021年3月10目前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省教育厅、财政厅将视情况对各地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附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12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基础教育经费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对教育经费管理
2、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二、严格中小学收入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
3、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的收费,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免除学杂费以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普通高中要继续巩固完善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三、严格中小学支出管理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4、,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定期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四、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56法
5、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各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对各地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主题词:中小学财务管理意见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督导办教育部办公厅依申请公开2021年l2月26日印发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09-2617:26:04【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5号)和关于做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2136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计划实施农村幼儿骨干教师置换脱产研修、农村幼儿教师短期集中培
6、训和农村幼儿园“转岗教师”培训等3个项目,并决定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方式,择优遴选符合“国培计划”资质条件的院校和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原则和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不断创新培养培训载体,拓宽培训渠道,改革培训机制,采取招标或邀标方式遴选国内高水平的院校和机构,进一步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采取脱产置换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送培到县”、“送教上门”、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全面加强我省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农村幼儿教师素质。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集中面授培训项目的教师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设有学前教育专业,并
7、具有承担3年以上省级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项目经验,培训效果良好,社会信誉度高的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办学条件优越,并多次承担省级幼儿教师培训或大型活动,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师范学校或优质幼儿园等。2.根据项目要求组建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实行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其中,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幼儿园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40%,优先遴选“国培计划”专家库专家。首席专家要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3.培训方案要符合项目要求,针对性强,科学可行、内容新颖、模式有所创新。4.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教师培训项目,充分调动整合各方优质资源,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良好教学和后勤
8、保障条件。5.与幼儿园联系密切,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幼儿园观摩实践基地,能够有效满足教师进行教学观摩和实践的要求。6.有远程培训服务网络平台,集中研修后能够通过网络交流、课题研究等方式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7.培训项目需要的其他条件。(二)远程网络培训项目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工信部备案icp、公用网络ip地址和域名的事业法人下属远程教育培训机构,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远程教育培训机构。2.具有承担国家级或3年以上省级教师远程培训项目经验,培训成绩突出,社会声誉良好。3.具备良好的网络培训支持条件,服务器、带宽、并发承受能力、多网连通性、视频点播、浏览速度等方面能够满足1
9、万人以上规模的远程培训需要。培训平台具有不少于200mbps/s的独立带宽,页面打开平均速度小于5秒,视频浏览速度220kbps。4.网络培训平台的功能完善,界面友好,数据处理能力强,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支持并发在线用户数10000。5.具有较为系统的高质量培训课程资源,能组织专家根据项目需要开发高质量的远程教育课程资源,视频课程和文本课程能够满足远程培训的需要。6.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经验丰富、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熟悉幼儿园实际的课程开发、培训教学和辅导教师团队。7.具有专职的培训管理团队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流程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科学健全。8.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三、培训方案申报要求各项目
10、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研制项目实施方案,按项目类别分别填写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有关项目工作的文件、通知及电子表格的下载,请登陆河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通信地址:郑州市农业路41号;邮编:450008。附件:1.“国培计划(2021)”河南省农村幼儿教师培训项目申报书2.“国培计划(2021)”河南省农村幼儿教师置换脱产研修项目招标说明3.“国培计划(2021)”河南省农村幼儿教师短期集中培训项目招标说明4.“国培计划(2021)”河南省农村幼儿园“转岗教师”培训项目招标说明第三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
11、扶持力度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1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资金支持,多渠道促进大学生创业,现将加强大学生创业扶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一)逐年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扶持。从2021年起,省财政每年从省本级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在河南自主创业。扶持资
12、金主要用于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无偿项目资金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发展。(二)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万元、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三)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2、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
13、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3、吸纳人(含人)以上就业;4、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5、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四)扶持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2、项目发展计划书(包括项目市场机会、管理团队等);3、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5、申请表涉及资格、资质、许可及知识产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五)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由创业孵化园区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报,并提交
14、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第(四)条所规定的每个扶持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团意见,确定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扶持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
15、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园区15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或项目法定代表人(限个体经营)的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创业(开业)补贴主要用于降低大学生开业成本,帮助大学生顺利创办企业。(一)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三)申报条件。申报人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四)申报资料:1、大学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
16、和学生证)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吸纳就业人数及经营记录有关单据。4、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五)申报流程: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补贴由省属高校汇总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高校毕业生直接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2、审核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
17、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3、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完善大学生创业培训政策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求,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确保完成每年培训大学生6万人次的任务。统筹安排培训时间,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创业需要分阶段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开办(改善)企
18、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但每人每模块只能参加一次,并根据培训内容分模块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一)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实行分账核算。(二)建立创业扶持项目信用记录制度,申报资料不实,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和申报人,列入黑名单。对套取、挪用、挤占创业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创业孵化园区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
19、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每年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大学生开业情况实名统计制度(季后5日内上报),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更多大学生成功创业。2021年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包括电子件及各类证明材料的扫描件)请于10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请于11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37169690083电子信箱:dxsfcxm163com联系人:董华玲吴军辉韩喜明
20、附件: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2、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3、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情况统计表(季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1年8月18日第四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审核等工作的通知教人2021817号2021-10-11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审核、报送等工作,提高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材料整理规范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
21、直中小学校、幼儿园职称评审材料应严格按照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求审核、整理、报送。个人业绩材料应严格按照各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分类整理、提交。(一)业绩情况填写1、准确规范填写。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的个人信息及业绩情况应准确、规范填写,确保真实。评审表、评审简表相同栏目同一业绩的填写顺序应一致。2、业绩材料截止时间。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所在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二)评审材料整理1、高校参评教师系列的申报材料须按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附件1)的要求,分别整理装入档案袋,同时须制作总清单和分类材料清单。中等职业
22、学校、省直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及高等院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的材料参照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附件1)的要求整理,装入档案袋,同时须制作总清单和分类材料清单。2、各单位整理参评人员材料时,应保证各类材料在评审表、评审简表填写的次序与实际摆放顺序相一致。评审简表中列出的各类业绩材料填写顺序由填表人自行编排,其对应佐证材料须按评审简表中的业绩填写顺序排列,材料右上角应粘贴相同材料序号的标签。3、参评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格类证件须同时提交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他各类材料,可不提证供复印件。4、提交的各类证书
23、原件应尽量去掉证书封皮。5、所有业绩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公开展示确认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材料在复印件上加章)。6、材料汇总后装入材料袋,一人一袋。材料袋应采用结实耐用的拉链式布质手提袋子,袋子两面均要粘贴个人简明信息标识(建议采用白色医用胶布,尽量不使用吊牌、打印纸等易损、易丢材质),标注单位、姓名、专业、级别、评审类型及联系方式等。二、材料审核要求各单位应建立评审材料逐级审核机制。(一)参评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要做到分类规范、排列有序、清单明晰、“标签”正确。应保证业绩材料的数量,论文、著作的字数,以及期刊、项目、奖励的级别等与评审表、评审简表中内容一致。参评人员须签署并提交专业
24、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二)各单位负责对参评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规范。同时须在参评人员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三、报(退)材料(一)报送材料时须由单位安排专人按时集中报送。(二)各单位须同时提交学校职称工作主管校级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及个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装入档案袋,粘贴目录,注明单位名称,申报人数,姓名、系列、级别、专业、评审类型等。(三)清退材料时,各单位须按时领取材料,并及时退还本人。各级须严格管理和保管,如因申报单位造成
25、材料的损坏、丢失等由单位负责。(四)在报送和清退材料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报送或返还,应及时报告。四、相关要求(一)提高认识,严格纪律。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所有参与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政治观念和服务意识,把纪律放在前面,将责任放在首位。(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各级须严格管理,如造成申报人材料损坏、缺失等分别由相应单位负责。(三)逐级负责,强化责任。申报评审材料实行逐级负责制,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提供或填报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2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等规定,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附件:1.河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规范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诺书3.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4.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附件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责任承诺书(单位)承诺年本单位参评人员所申报的材料属实,校内已经过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审核,所提供各种资料、证明、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材料真实可靠,简表与所提供材料一致。如有任何不实,愿按
27、照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21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2118号)的相关要求接受处理(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校级主管领导(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3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2118号第一条为了维护我省职称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反评聘政策、规定、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
28、查和裁定。第三条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记录诚信档案,维护职称工作的声誉。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
29、处分:(一)填报虚假材料的;(二)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第六条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
30、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七条各系列(专业)评委会承办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委托授权;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制定本行业、本系列职称评审政策的;(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四)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评审工
31、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八条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六)擅自向外泄露评
32、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第九条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以作弊成绩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
33、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称评聘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2130号职称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体现,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敏感度高。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严肃职称工作纪律,对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
34、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防止违反职称政策和纪律的行为,杜绝职称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维护职称申报、评审、聘任等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我省职称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人是中
35、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评聘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
36、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审阅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
37、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五、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称政策公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各级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情服务,廉洁从政。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办理等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
38、收费标准乱收、多收有关费用。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精神,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未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擅自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得制发与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性文件。违反规定者,责令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制度。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均需由人事(职称)部
39、门或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发资格任职通知;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查证落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凡未经公示的评审通过人员,不予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工作有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九、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
40、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二二年四月一日第五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2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1月25日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41、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2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
42、取。第五条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票证。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省级和市县(市)按5。5比例分享。省辖市和县(市)留成部分分享比例按属地原则划分,县(市)区域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留
43、归县(市),省辖市辖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由省辖市确定市和区的分享比例。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纳税入库手续时,应在税收票证的规定栏目填写省、市、区(县、市)应分享的比例,由国库部门按级次划分。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款专用。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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