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能源之星方案换函(译)hz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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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名称】驻美国国台北经经济文化化代表处处与美国国在台协协会间能能源之星星方案换换函(译译)【颁布部部门】【颁布时时间】19999-007-008【正文】驻美国台台北经济济文化代代表处与与美国在在台协会会间能源源之星方方案换函函(译)1Jully 88, 119999Bennjammin J. Y. LoDepputyy ReepreesenntattiveeTaiipeii Ecconoomicc annd CCultturaal rreprreseentaativvesOffficee Inn thhe UUnitted Staatess42001 WWiscconssin Aveen
2、uee, NNWWWashhinggtonn, DDC 2200116-221377罗副代代表您好好:我我很荣幸幸提出一一份关于于办公室室设备能能源效率率标章的的协调工工作之换换函 (aneexchhangge oof llettterss)。此此换函将将促使来来自于美美国在台台协会 (AIIT)与与驻美国国台北经经济文化化代表处处 (TTECRRO)所所分别代代表之领领域内之之能源效效率专家家们进一一步的合合作机会会。此办办公室设设备能源源效率方方案采用用美国环环保署拥拥有目前前的能源源之星名名称与符符号为共共同标章章,本合合作之建建议条款款纲要如如下。为此换换函之目目的,美美国在台台协会将
3、将透过其其指定代代表 (即位于于华盛顿顿特区之之美国环环保署) 来执执行本方方案,驻驻美国台台北经济济文化代代表处则则指定在在台北之之环境保保护署扮扮演相似似的功能能。美美国在台台协会与与驻美国国台北经经济文化化代表处处 (缔缔约双方方) 期期望藉由由刺激能能源效率率产品之之供需,达达到最佳佳之节约约能源与与环境利利益,并并将透过过双方指指定代表表依据以以下条款款来共同同合作推推动:一般原原则:1 美美国环保保署与在在台北之之环境保保护署应应采用共共同的能能源效率率规格及及共同的的能源之之星标章章,为制制造商建建立一致致的目标标,加强强其个别别努力,以以提升该该产品种种类之供供给与需需求。2
4、美美国环保保署与在在台北之之环境保保护署应应使用国国际能源源之星标标章,以以辨别列列于附件件 C之之核可能能源效率率产品种种类。定义:a “能能源之星星 (EENERRGY STAAR)”系系指在美美国注册册之服务务标志,样样式标明明于附件件 A中中且为美美国环保保署所拥拥有。b “国国际符号号 (IInteernaatioonall Loogo) ”系系指在美美国注册册之验证证标志,样样式标明明于附件件 A中中且为美美国环保保署所拥拥有。c “能能源之星星标章 (ENNERGGY SSTARR Maarkss) ”系系包含能能源之星星 (EENERRGY STAAR) 及国际际符号 (Inn
5、terrnattionnal Loggo) 与这些些标章之之任何版版本,这这些版本本可由美美国环保保署与在在台北之之环境保保护署或或方案参参与者 (于本本文件中中定义) 所发发展或修修订。d “能能源之星星标章方方案 (Eneergyy Sttar Labbeliing Proograam) ”系指指由美国国环保署署与在台台北之环环境保护护署所执执行推动动之方案案,双方方采用共共同之能能源效率率规格、标标志与应应用于指指定产品品种类之之准则。e “方案参与者 (Program Participants) ”系指制造商、贩卖者或代理商,藉由向美国环保署或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登记或达成协议,贩售符合
6、能源之星标章方案规格之指定能源效率产品,并且自愿选择参与此方案。f “规格 (Specifications) ”系指能源效率与效能之条件,包括列于附件 C之测试方法,此规格被美国环保署、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与方案参与者所采用,来决定能源效率产品是否合于国际符号规定。管理实体:1 各缔约一方特此指定代表为管理实体负责本换函工作之执行 (管理实体) 。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之执行:1 每个管理实体应依据此换函所述之条款,针对列于附件 C之能源效率产品种类,执行此能源之星标章方案。方案之执行包括在自愿基础下方案参与者的登录作业、方案参与者与符合规格产品清单的更新、及执行列于附件 B之标章使用准则的条款。2
7、能源之星标章方案将使用列于附件 C之规格。3 每个管理实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据附件 B之标章使用准则,教育消费者有关此能源之星标章。这些措施得包括告知消费者有关购买符合规格之能源效率产品的好处,及从事行销或教育宣导层面之努力,以刺激标章产品市场需求。4 每个管理实体应对所有与本换函相关之活动,各自承担自己的费用。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之参与:1 任何制造商、贩卖商或代理商向各缔约一方之管理实体 (或其可授予注册方案参与者之实体) 注册登记成为方案参与者,均得参加此能源之星标章方案。2 方案参与者得使用国际符号以识别合格产品,该产品已经方案参与者自己之设备或由其他另一独立验证实验室测试过且符合附件 C
8、之规格要求;方案参与者可自行证明其产品合乎规格要求。3 由缔约一方之管理实体 (或其可授予注册方案参与者之实体) 为方案参与者之登记注册作业应被另一方所承认。4 为有助于能源之星标章方案 (按照上述第三段规定) 之方案参与者的认可,管理实体应共同合作来更新所有方案参与者与符合国际符号之产品的清单。5 尽管有上述第二段项规定指明得由方案参与者自行证明之程序,每个管理实体保留权利去测试或再检查在该国境内之产品或已经贩售过的产品,以测定该产品是否合乎于附件 C之规格。管理实体应互相完全地联系与合作,以确保所有使用国际符号的产品均符合于附件 C之规格。方案协调工作:1 双方管理实体指派代表,与其他执行
9、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之实体代表应参与技术委员会 (Technical Commission) ,以回顾检讨本换函中条款之执行情形。2 此技术委员会将定期集会,以回顾检讨能源之星标章方案的执行情形、附件 C之规格、产品范围、消费者教育宣导,与本换函目标的进展。能源之星标章的注册登记:1 美国环保署系能源之星标章拥有者,得在台湾申请注册标章,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不得在任何其他国家申请或取得能源之星标章或此标章之任何版本的注册登记。2 依据本换函之条款,如果美国环保署在台湾注册该标章,对于由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或向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登记注册之方案参与者,美国环保署允诺不侵犯这些标章合理使用的权利,包含在附件
10、 A内之标章的合理使用。执行与违规:1 为保护能源之星标章,每个管理实体应确保能源之星标章在其各自的领域内之适当使用。每个管理实体应确保能源之星标章仅使用附件 A中的标章样式。每个管理实体应确保能源之星标章依据列于附件 B之标章使用准则的指定方式来使用。2 当每个管理实体得知方案参与者有标章侵权或贴用此标章于未符合附件C 规格之产品时,应针对该方案参与者采取迅速且适当的行动。这些行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a) 将其违反能源之星标章方案条款以书面方式告知该方案参与者;(b) 透过当协商,研订计划以促成其遵守相关规范;(c) 若无法促成其遵守相关规范,宜注销方案参与者的登记注册。3 每个管理实
11、体应确保采取所有合理的行动,终止未经授权的能源之星标章使用,或其他非方案参与者的实体之标章侵权使用。所采取之行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a) 应通知该实体使用符合本方案条件的能源之星标章,与正确标章使用准则;(b) 应鼓励该实体成为方案参与者,并注册登录合格的产品。4 当得知有任何能源之星标章侵权行为发生,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立即通知美国环保署,并告知对该侵权行为所采取之因应措施。修订本换函条款及其附件 A、B 与新增附件时之程序:1 任一管理实体得以书面方式提案修订本换函条款及提案新增附件。2 美国环保署得以书面方式提案修订附件 A与 B。3 本换函条款或新增附件之修正案,应经美国在台协会
12、、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管理实体共同同意。4 附件 A与 B之修正案,应获得美国在台协会、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管理实体与其他执行能源之星标章方案的实体之同意。修订本换函附件 C之程序:1 管理实体 (提案一方) 欲修订附件 C现有规格,或新增产品种类时,应依据“修订本换函条款及其附件 A、B 与新增附件时之程序”之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规定之程序,并应包括以下所列于该提案中:(a) 当修订规格或新增产品种类时,所产生重要节约能源效益之示范。(b) 可达到成本有效性之节约能源,而不致对产品表现产生负面影响之现有技术证明。(c) 合乎提案规格之产品型式的估计数量与概略市场占有率的资讯。(d)
13、可能受此修正提案冲击之工业团体意见的资讯。(e) 考虑该产品之生命周期与生产时程下,提出该新规格之拟生效日期。2 该修正提案为美国在台协会、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双方管理实体 (与其他执行能源之星标章方案的实体) 所接受时,该修正案于美国在台协会、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管理实体所同意之日期起开始实施。3 于接受经上述程序 (“修订本换函条款及其附件 A、B 与新增附件时之程序”之第一项及第二项) 之提案后,另一管理实体 (反对一方) 认为该提案未符合上述第一项之相关条件,或其反对意见立即以书面通知提案一方 (通常于下次技术委员会议召开前) ,其反对提案之内容应包括任何可取得之资讯来支持
14、其反对意见;譬如,当该修正案采用时,将使得:(a) 以不成比例及不公平的方式给予一家公司或工业团体市场影响力;(b) 损及工业界参与此能源之星标章方案;(c) 违反其法律及规定;(d) 加重技术需求之负担。4 管理实体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成员应在该修正提案提出后第一次召开之技术委员会议中,尽最大的努力来达成协议。若技术委员会成员无法于该会议中达成协议,成员们应以书面方式于随后召开之技术委员会议之前寻求共识。5 若在随后召开之技术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成员们仍无法达成协议,提案一方应撤销该提案;关于修订现有规格之提案,相对应之产品种类应于技术委员会成员书面同意日期起,自附件 C中移除。所有方案参与者应被
15、通知此项变更及执行此变更之程序。一般规定:1 其他环境标章方案并不包含于本换函中。2 所有依本换函所执行之活动应符合美国在台协会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所代表领域之相关法律与规定及受限于资源许可。3 本换函中之任何事项不应影响缔约的任何一方在加入本方案前,从其他双边、区域性或多边协议中所衍生之权利义务。4 尽管有本换函条款其他规定,美国环保署得注册方案参与者不列于附件C 的产品种类,惟该产品种类需列入美国国内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中。美国环保署或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不得因任一产品持有另一方国内能源效率标志,而妨碍其进口、出口、贩售及配销。若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认可本信函之活动与条款,本信函连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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